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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关于禁止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肉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禁止生猪私屠滥宰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经定点许可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屠宰产品储存设施。

三、农贸市场、超市等严禁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生猪等动物及其产品。从事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销售、使用定点屠宰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

四、农牧、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公安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或销售未经检疫肉品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拉运生猪车辆的管理,杜绝贩运生猪车辆进入市区非法从事销售活动。

六、广大市民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不购买、不使用证章不全的肉类产品,共同营造“吃放心肉食、享健康生活”的社会环境。

七、对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农牧、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城市管理等职能部门举报相关行为,并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举报电话:323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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