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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连山汽车站原站长植春枝

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7名客运线路承包者贿赂,不公开招标投标为线路承包者办理车辆更新、延长车辆承包经营期限、增加座位等手续,受贿共计人民币4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他就是连山汽车客运站原站长植春枝,他在退休一年后遭到群众实名举报而案发。

7月21日,连山法院对连山车站原站长植春枝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植春枝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退出的赃款42万上缴国库。植春枝认为一审没有认定他有自首情节,当场表示上诉。

案发 担任车站领导35年的他在退休一年后被群众实名举报

现年63岁的植春枝,退休前担任连山汽车站副站长、站长共计35年。1978年至1989年担任副站长11年,1989年至2013年担任站长24年。

2013年5月,植春枝退休。2014年6月,检察机关收到群众实名举报,称他受贿且数额大。同年12月31日,植因涉嫌受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今年4月29日,连山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植春枝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2006至2013年,植春枝在担任连山汽车站站长期间,在为连山汽车站客运线路承包者办理车辆更新及延长车辆承包经营期限的手续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客运线路承包者贿赂,共计42万元。

细节 不公开招标投标,收钱延长承包经营期限

2006年下半年,薛某因承包经营的连山至广州客运班线的客车残旧,需要购买一辆新车顶替该车,继续承包经营连山至广州客运班线。薛于是向连山汽车站申请车辆更新。植春枝就通过汽车站客运科副科长李某(另案处理)向薛表示,进行车辆更新需要进行招标投标。

为了使植春枝同意其免于招标投标而直接进行车辆更新,同年一天晚上,薛某去植春枝家中送去2万元。在植帮助下,连山汽车站就为薛办理了车辆更新手续,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线路承包经营合同。

2012年上半年,薛某承包的连山至广州客运班线经营期再次即将到期,需要购买一辆新车继续承包经营。按照同样的手法,薛某又再次给植春枝送去了3万元,车站成功地给薛某办理了车辆更新手续,并再次签订了为期5年的承包经营合同。

植春枝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公开招标投标为线路承包者办理车辆更新、延长车辆承包经营期限、增加座位等手续,多次收受7名客运线路承包者贿赂,受贿共计42万元。案发后,植春枝退回了全部赃款。

法院还审理查明,在2006年至2013年,植春枝担任连山汽车站站长期间,连山至外地的长途客车线路经营均没有公开招标投标。而清远市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山分公司即连山汽车站,则属于国有性质。

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情节?

今年6月16日一审开庭。植春枝对指控受贿罪的罪名和受贿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他有自首情节,加上自愿退赃,请求从轻处罚;自首情节的理由是,在检查机关传唤他后,他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反驳,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但检察机关是掌握植春枝相关受贿行为线索、证据才展开调查的,植被动归案后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认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只能作为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

“我几十年如一日为连山汽车站做出过功不可没的成绩,我所做的一切都是为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我不错也错了,钱也退了……”最后陈述时,植春枝称,自己身患多种疾病,妻子两度中风需要人照顾,自己的行为也不会再致社会危害;他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提出建议法庭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连山法院认为,植春枝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他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所以不适宜宣告缓刑;他没有自首情节,只能作为坦白。鉴于植春枝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依法对他从轻处罚;连山法院一审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植春枝已向该院提交上诉书。

采写:清远日报记者 洪会强 实习生 米健祥 通讯员 唐红娟 蒋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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