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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会不成刺伤他人 故意伤害领刑赔钱

作者:于都县人民法院 陈素贞 易军军 发布时间:2015-07-30 08:23:00

江西法院网讯 约会本应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但因约会不成将对方男伴刺伤,不仅不能继续约会,还为自己领来刑罚。近日,于都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11月13日,丁某多次拨打赖某(女)的电话,欲约其外出,但遭到拒绝,无意间听到赖某和一名男子的声音。丁某非常愤怒,到附近的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返回赖某家楼下。一个多小时后,丁某看到赖某动作亲密地坐在一男子的电动车后座,便冲上去拿出水果刀刺向该男子,刺中该男子腹部、右大腿、左侧臀部。后丁某连夜逃至外地。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丁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丁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赔偿了梁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遇到问题时应冷静处理,切勿冲动,更不能使用暴力,否则将给家庭、社会带来严重的伤害。

编辑:张满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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