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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拒不经常检查电梯 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物业拒不经常检查电梯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我市新版安全生产条例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首次明确物业安全管理职责事故现场

昨日下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完成了各项议程后顺利闭幕。

新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了大会一审。草案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对电梯等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若未履职且拒不整改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条例一审

职责物业应经常性检查电梯等重要设施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及时发出警示。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常委会委员况由志提出修改意见称,从实际情况来看,真正造成重大人身安全的顺序不是这样的,建议改为“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电梯、扶梯、消防通道、化粪池等重点部位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

处罚若未履责拒不整改最高罚2万

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经常性检查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常委会委员贺学均认为,现在很多社区及商业中心都是物业管理在履行管理的责任,建议增加物业管理应该对所服务的区域建立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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