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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借款近30万不还被起诉 辩称借条系受胁迫所写

东南网宁德7月31日讯( 通讯员 刘清娥 本网记者 叶伏国) 同学因生意短缺资金借了近30万元,未能按约定归还被起诉,但对方却辩称,借条是在同学胁迫下所写,不同意归还。近日,霞浦法院对外披露,该辩解无足够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要求被告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据法院查明,“2014年3月16日,被告卓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282000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2%。该借款本息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明。被告对借条上其书写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存在关联,该院予以采信。

借条中“利息按2%”的约定,按常理应理解为月利率2%。从双方提供的各自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分析,2012年至2013年间,双方互有资金来往,原告也不否认有委托被告理财的事实。在此期间,被告转账存入原告账户的资金,均发生在本案借条形成前,即使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也因被告出具借条进行了结算而转化为民间借贷。因此,被告提供的其向原告账户转账存入资金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不足以证明被告的主张,该院不予采信。被告认为,借条系受胁迫形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借贷事实存在,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违反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该借款本息被告应予偿还。因此,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卓某认为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借条系受胁迫形成的抗辩意见,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卓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8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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