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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广宁消委会助消费者成功维权

去年出台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经营者无法举证无过失,消费者就能获得赔偿。近日,广宁县消委会运用这一原则,成功调解一起因电视机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消费纠纷,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凌先生于今年2月在广宁县某电器商行购买了一台39寸飞利浦液晶电视机,购买后一直正常使用无问题。5月,凌先生如往常一样打开电视机,发现屏幕没有图像只出现两条红线,商行经厂家鉴定后答复说是人为造成电视机流液,不在电视机保修范围,不予保修。凌先生对此鉴定结果不满意,于是向县消委会投诉,要求维权。

广宁县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认为该案中争议的飞利浦液晶电视机在6个月内发现瑕疵,适用新《消法》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要求商行做出产品无质量问题举证。县消委会逐通过政策攻心,帮助双方当事人认清各自利弊,促成双方妥协让步,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消费者补800元换同型号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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