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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 法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岂容非法处置,擅自变卖。不久前,平和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当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四年前,被告人林某金和丈夫张某坤开始养猪,并向吴某生购买猪饲料,因猪肉价格下跌,共计拖欠吴某生饲料款约26万元。2013年10月21日平和县法院判决张某坤应偿还吴某生货款260850元及相关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张某坤未主动履行。2013年12月5日,吴某生向平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和县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7日查封了张某坤与其妻子林某金共同养殖的生猪200头。

林某金未经法院允许擅自撕毁了法院在养殖场张贴的查封裁定书,同时,因没钱还吴某生,又向平和县文峰镇的林某渠购买饲料,共欠10万元左右的饲料款。2014年4月份,林某渠得知张某坤因欠款被法院拘留后,即找林某金追讨饲料款,林某金在未告知林某渠其养殖的生猪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同意以生猪抵扣所欠的饲料款。2014年4月16日,林某渠雇人到张某坤的猪圈共抓走156头生猪用来抵扣饲料款。2014年11月28日,平和县法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2月4日林某金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林某金被刑事拘留后,其丈夫张某坤与吴某生就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

平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金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仍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林某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漳法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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