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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海量存货”却没有货 消费者告网店“一赔三”

浙江在线绍兴8月7日讯(通讯员 韩咪竹)为了吸引眼球,淘宝上很多店家都会打出各种广告,如“海量存货”、“超值清仓价”、“最后甩卖”……但真正等消费者下了单要货时,店家又以诸多因素推却发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是虚假宣传,要是碰上较真的消费者,商家就要“吃不了兜着走”。昨天记者从越城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案中,淘宝店家就要以“退一赔三”的结果来为自己的虚假宣传行为埋单。据悉,这也是越城区法院审结的首例因网上商家欺诈行为的赔偿案件。

今年1月22日,余姚的消费者方某通过淘宝在一家“流星雨宝贝188”的网店上(该网店由毛某某于2011年5月3日创建,后将该网店转让给了陈某某),购买了3台苹果iphone6手机,价格总额为1.8万余元。方某按约付款,卖家承诺48小时内发货。当时这个卖家在网上的宣传力度相当大,什么“每天海量现货,实力见证,23点前付款,当天可发货”、“激活4850,未激活5150,超值清仓价”等承诺一大堆。

可三天后,卖家因缺货,要求方某申请退款。方某就此于1月25日多次申请退款,卖家也立即退了款。事后,方某将卖家毛某某和陈某某告上了法庭。方某觉得,既然卖家宣传“全网最低价”、“海量现货,23点钱付款当天发货”,而现在没能按时发货,那就存在违约欺诈和价格欺诈。还有,每天海量现货却在第三天才告知退货。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方某要求卖家以三倍的价款赔偿损失,另支付其他维权误工费、车旅费等等。

庭上,卖家之一的毛某某辩称,因为淘宝已经向客户付了30元违约金,所以她认为欺诈行为不成立。

那是不是付了这30元钱,违约欺诈就不存在了呢?对于此案,越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都属于欺诈行为。而本案中,卖家作出“清仓价”、“最低价”欺骗性价格承诺,无货仍以“海量存货”进行虚假宣传,以及最后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卖家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既然是欺诈,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原告要求卖家承担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损失5535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实际上,毛某某和陈某某分别属于该网店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因此对该部分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越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判该卖家以“一赔三”的要求赔偿消费者方某55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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