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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一主任 拨水表少缴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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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子薇)北京娃哈哈京城桶装水有限公司原车间主任张国强,受领导指使,通过回拨水表、少报用水量少缴水费169万余元。顺义法院因盗窃罪判处张国强有期徒刑5年。张国强不服上诉。今天上午记者获悉,三中院终审改判,以盗窃罪判处张国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9月至2013年4月,张国强负责向水务所申报该公司用水量时,受人指使,以回拨水表、少报用水量的方式少缴纳水费共计16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国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他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减轻处罚。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张国强不服上诉。

终审改判车间主任因盗窃罪判3年

张国强说,他受单位领导指派,虚报用水量,他没获取不法利益,不构成盗窃罪。他的辩护人认为,娃哈哈公司合法用水指标的用水、废水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该公司已补缴部分水费,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市检第三分院表示,一审判决对盗窃罪的定性准确,但娃哈哈公司案发后退缴部分水费,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顺义区水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娃哈哈公司已补缴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50万元,但仍欠水费119万余元。顺义区水务局对娃哈哈公司处以罚款349.7万元,至今该公司一直没有缴纳罚款。

三中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计算盗窃数额时,以案发时该公司发出的桶装水数量结合每吨水的单价计算出应缴水费金额,其中并未考虑生产损耗。同时,结合娃哈哈公司凭证显示实际上缴水费金额,得出具体的犯罪金额,该计算方法客观公正,且计算结果有利于被告人,不存在废水计入犯罪数额的问题。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单位组织、指使盗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指使者、直接实施者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国强受单位领导指使窃取国家水资源,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于张国强的辩护人所提娃哈哈公司已补缴部分水费,请求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市检第三分院建议二审法院改判的审查意见,法院酌予采纳。最终,三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张国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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