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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近日,湛江开发区人民法院对雷州建材有限公司状告雷州市住建局作出一审行政判决:撤销被告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雷住建(2015)不予许可第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限被告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对原告雷州建材有限公司的涉案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

原告雷州建材公司称,2012年,雷州市同意雷州水泥厂地块B规划60亩作为低层独立单元地块规划为住宅用地进行转让。今年4月,该公司向雷州市住建局申请按已批准的规划办理C地块内低层独立单元的96户,每户占地面积12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局同意该公司的申请,但6月2日作出雷住建(2015)不予许可书第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该公司认为,雷州市住建局不依法办事,错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称,雷州建材公司申请核发分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但违反规划法律规定,同时也无法确保符合“三旧”政策的硬性要求。

法院认为,该申请涉及原告的重大利益,被告应当在作出是否许可前告知原告听证权利,但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听证权利,也没有对原告的用地规划申请进行听证,就作出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此外,法院认为,被告雷州住建局作出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的规定。该四十条是对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而本案中,原告申请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因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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