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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使用假牌证可被拘留

为了规范我市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公安厅近日出台了《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了可以并处拘留和应当拘留的违法行为,具体解读如下:

一、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另据介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酒精浓度在二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六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五日拘留;酒精浓度在六十毫克/一百毫升以上,不足八十毫克/一百毫升的,处十日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拘留:(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拖拉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拘留;(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拖拉机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日拘留;(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拘留。

(记者 姚迪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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