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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花费3.5万元 不满意状告介绍人

委托他人帮忙安排到机场工作,却被安排到位于机场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肖明(化名)辞职,以居间人没有履行合同为由,将居间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居间合同并返还居间费。近日,市一中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肖明诉讼请求。

肖明毕业于某航空专修学院。2013年5月,同村村民吴明(化名)称能找关系安排其到机场工作,并保证转正,但要支付劳务费(居间费)3.5万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吴明于2013年5月25日将肖明介绍到位于重庆机场内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经过面试,肖明与该网络科技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担任该公司服务员。

事后,吴明收到肖明支付的3.5万元居间费,并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肖明支付的安排到机场工作的劳务费叁万伍千元正,如肖明没有工作并没有转正,此款全部退还。

5个月后,肖明辞职,与该网络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肖明认为,该网络科技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江北国际机场航站楼内,但并不属于重庆机场集团公司,居间人吴明混淆“机场工作”的概念,导致其对合同约定产生重大误解。同时,吴明实际并未为其安排机场工作,故吴明未履行合同义务,应退还3.5万元居间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明在进入网络科技公司工作时,通过了面试、办理工作证件、订立劳动合同等程序,表明其明确知道吴明介绍其入职的工作单位并非重庆机场集团公司而是该网络科技公司。因此,肖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用人单位不是委托吴明介绍的重庆机场集团,仍然与网络科技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接受了工作指派,领取报酬,工作数月后方离职,足以证明其离职前已经接受吴明介绍的工作单位。即使此前存在重大误解,但肖明以自己的行为接受误解的合同标的,并持续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的“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的情形,其撤销权消灭。

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肖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合同撤销权,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合同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法律同时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记者 朱颂扬 通讯员 徐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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