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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私自拆除他人违章建筑需赔偿

六安新闻网讯 家住金寨县的刘某在未经过王某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王某家中的部分院墙和彩钢瓦拆除。后王某要求其赔偿损失,而刘某则认为其系违章建筑,不愿赔偿,王某最终诉至法院。近日,金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经查,王某与刘某系邻居。今年3月下旬,刘某将原瓦房瓦顶拆除浇注楼顶时,王某亦将相邻院墙加高并换上彩钢瓦顶棚,双方皆系违章建筑。刘某认为王某加盖院墙的行为影响其通行,并会导致雨水灌入自家屋内,遂先后三次私自拆除王某违章所建的部分院墙和彩钢瓦。后王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114.8元,而刘某则认为自己拆除的是违章建筑,不愿意赔偿,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后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王某遂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的,应依法赔偿。刘某认为王某加盖的院落系违章建筑,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其本人无权妨害、破坏他人财产。王某所建院落虽系违章建筑,但修建院落的材料系合法取得,依法受法律保护。刘某损坏他人院墙及彩钢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王某要求刘某赔偿3000余元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其未举证证明其受损财产权益的具体价值,法院遂根据其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本地经济状况,最终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王某因损坏院落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900元,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违章建筑由县级以上土管部门作出处罚,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民个人或其他机关、单位擅自拆除违章建筑属违法行为。本案中刘某拆除的虽是他人的违章建筑,但其拆除行为也是违法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对方建筑被确定为违章,赔偿的范围应仅限于违章建筑人花费的建筑材料损失。(韦良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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