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除暂停销售腰痛丸的公告
苏药广公告〔2015〕第012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太极集团浙江东方制药有限公司对本企业违法发布腰痛丸药品广告等问题,分别于2015年7月28日在《新华日报》、2015年6月5日在《海安扬子报》、2015年6月18日在《扬子晚报》(泰州版)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决定解除对腰痛丸暂停销售的措施,现予以公告。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