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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3名社区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被判刑

□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私自挪用征地款、贪污受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 经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3人分别被处以3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款

湘潭在线8月31日讯(湘潭晚报记者李涛)俗话说“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社区原主任谢某、原支部书记辜某、原支部副书记兼报帐员王某,做起事来可谓“团结一心”。不过,他们干的却是见不得人的不法勾当,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社区征地款,成谋私利的“摇钱树”

2009年底,李某因为要还贷款,找谢某、辜某、王某等人借钱。3人商议后,将所在社区土地补偿款中的200万元借给了李某。

“当时约定借期两个月,月息一分五(1.5%),两个月后,连本带息还206万元。” 李某在案发后交代。

这6万元利息,被谢某、辜某、王某私分,其中每人分得两万元。

2010年10月,3人经商议,决定通过望春门办事处经管站,将桑枣社区征地补偿款800万元,借给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年利率为8.4%,借款期限为1年。

时任望春门办事处经管站副站长兼会计的陈某,明知这笔资金不能外借,仍办理了转账手续。

2011年11月,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将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71.865万元转至望春门办事处经管站账上。陈某应谢某等3人的要求,将借款利息中的8.865万元打入桑枣社区账户,其余63万元全部违规转账至王某的银行账户内。

事后,谢某、辜某等人私分了54万元,另外的9万元分给陈某作“好处费”。

为捞好处,不惜贪污受贿非法“卖地”

2013年9月左右,湘乡市大将路项目开发,刘某的房屋、鱼塘被征收,湘乡市国土局补偿了他征地补偿款。

可刘某并没拿到全款。他和其他拆迁户的腾地费、城管局的广告牌赔偿款共计12.8万元,被谢某从中截留1.9万元据为己有。

2013年,谢某与他人(另案处理)商议后,冒用拆迁户的名义,虚造冒领违章建筑房屋拆除补偿款24.326万元,自己从中分得14万元。

同年6月,谢某故技重施,冒用他人的名义,虚造冒领房屋拆除补偿款25.674万元,从中分得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期间,谢某、辜某和王某3人,分别利用担任桑枣社区领导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谢某受贿数额为234.24万元,辜某受贿数额为45.2万元,王某为43万元。

不仅如此,谢某等人还通过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243万元。

非法吸收存款1100万元,高息放贷

自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谢某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

法院查实,谢某先后共计非法吸收存款1100万元,“承诺给付借款人每月1-3分不等的利息,然后将这1100万元以月息3分转借给他人,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案发后,湘乡市纪委收缴谢某违纪款400万元、收缴辜某违纪款140万元、收缴王某违纪款87万元、收缴陈某违纪款10.5万元。

今年初,湘乡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谢某、辜某、王某、陈某4名被告人不服上诉。不久前,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记者从市中级法院获悉,该案终审判决结果已经出来。53岁的谢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52万元,罚金40万元。

辜某犯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罚金30万元。

王某犯挪用公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罚金20万元。

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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