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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单位”的交通管理之困

成都市公安局交管局近日针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抄告制度。除了要接受交警的教育,交管部门还要将违法行为抄告违法者的单位或社区。(据《成都商报》)

报道中有个细节:其中一名交通违法者称“这是很小的一件事情”,不满交警将其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到公司。这代表了很多违章者的“心声”: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成本低,抓不到我行我素,抓到了给钱就成,这导致很多人把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当成小事,罚不责众的从众心理甚重。其结果,就是对闯红灯之类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的成本高、难度大,处罚很难落实,“中国式过马路”成为街头一景。

因此,将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单位”,凸显的正是现代交通管理之困。此前,绵阳、武汉等地交警部门在城区多个路口启用行人闯红灯自动识别抓拍系统,抓住了国人爱面子的心理特点,曾有效地减少了乱闯红灯的频率。“闯红灯通报单位”则将曝光层级从陌生人地带转移到了熟人社会,但它现在却面临“通报单位”缺乏法律依据的质疑。

毋庸讳言,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公德要求,也是法律要求。而当某些法规失却有效约束时,就必须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对于无视交规,屡闯红灯的行人,当然应该予以相应处理,加大违法成本,以儆效尤。但同时,如何处理这当中的法律依据问题,则依然考验着公共管理者的智慧。就此而言,“闯红灯通报单位”引发的法与法、情与法之间的问题,乃至执行根据、力度及效果,恐怕仍有待进一步观察和改进。

(斯涵涵 作者系湖北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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