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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才半年 抢劫潜逃三年再次入狱

搭人便车,女子马某怎么也没想到竟会落入劫匪的魔掌,身体被捅伤,财物被抢劫。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这起抢劫案件,被告人张夏青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张夏青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为获取非法利益又走上“歪门邪道”。2012年4月29日,张夏青、张超(己判决)窜至延安市准备实施抢劫未果后,于当天20时许驾车返回铜川市,在途径甘泉县姚店制管厂时,张夏青下车向马某问路,并将马某“捎”上二人驾驶的轿车,由张超驾车,张夏青坐在副驾驶座。当车行至甘泉县米家沟附近时,张夏青下车坐到轿车后排马某身边,并拿出仿真枪,提出让其到富县帮忙找个人。当车行至富县茶坊镇川口村,马某强烈要求下车,张夏青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在马某腹部捅了一刀,马某在反抗中左手拇指被刀刺伤。然而,张超不但未停车,反而将车快速驶往洛川方向。到达洛川县永乡附近时,马某恳求张夏青拨打“120”急救电话。张夏青见马某流血过多,便用马某的手机拨打了“120”。之后,张夏青、张超二人开车拐进一岔路口,抢走马某的手提包、手机一部和200元现金后,将马某弃于路边,逃离现场。另查明, 2015年8月25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与被告人张夏青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夏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夏青持刀威胁并伤害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张夏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富县人民法院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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