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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擅自转移染疫动物 最高罚款5万元

作者:唐心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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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规范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其中规定,任何人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擅自藏匿、转移、盗挖、染疫、病死及死因不明的动物,导致动物病疫传播、流行的,处5万元罚款。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违者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个人处5千元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动物凭检疫证明屠宰、交易、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出售、运输和仓储,违者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任何未经允许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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