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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POS机供他人套现获刑

明知他人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套取现金,仍把POS机供他人套现,并从中获利100多万元。日前,经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夏某、汪某两人被庐阳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2年2月,夏某以通讯器材经营部名义向银行申领了一台销售点终端机具(简称POS机),用于日常经营。 2014年8月底,汪某找到夏某,称自己的朋友(另案处理)想借一台POS机刷卡套现,并承诺付给高额手续费,夏某表示同意。随后,夏某与汪某一同将POS机、网银U盾送交给了汪某的朋友。汪某的朋友伙同他人,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交易的方式,分别使用5张信用卡在夏某的POS机上连续刷卡34笔,交易金额高达496万余元。其中198万余元被转出,其余部分未及转出即被银行冻结。夏某、汪某两人从中获得“手续费”共计1089800元。

POS机因能实现银行卡刷卡收银,为客户非现金支付提供了便捷,迅速成为众多商家的必备支付工具之一。然而,POS机在申领、发放和监管等环节均存在漏洞,为少数犯罪分子利用POS机刷信用卡套现留下了可乘之机。据统计,2014年以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办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有近三成的背后都有利用POS机刷卡非法套现的影子。其中案值最大的一起案件,非法套现达360多万元。

检察官点评:POS机之所以能成为少数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资质审核不严,一些具备办理POS机业务的机构,对申请人资质和提供的材料仅进行形式审核,为利用POS机作案埋下隐患。二是使用监管不力,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商户如何使用POS机,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三是中介违规操作,一些第三方机构从自身利益考虑,伪造申请人资质和信用状况材料蒙骗银行。加强POS机的管理,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申请人资质,除审查相关证件真实性外,还应对申请商户的营业场所、经营范围、税务征收和银行账户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另一方面,要加大对POS机使用的监控力度,建立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动机制,对出现的异常交易,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刘月红 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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