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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我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文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起诉书指控,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于2 0 1 3年12月9日注册成立,公司法人刘某(现逃往境外)、股东周某某(现已被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刑事拘留并提请批准逮捕),公司总经理苏某某,财务总监樊某某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在公司未获得政府金融办、银监局等金融部门的审批许可,未获得相关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签订投资理财协议的形式,许以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人员吸收存款。2014年5月1 7日,公司法人刘某将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业务承包给苏某某,苏某某及妻子樊某某继续组织员工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大力宣传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吸收大量人员来公司签订理财协议并投入资金,且协议约定资金用于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节能环保、石油、天然气等项目。为获得所谓总公司(即河南大爱分龙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法人刘某)的返点提成,苏某某及樊某某在不了解投资项目的情况下,继续将公司吸收的资金打给公司股东周某某,先后收取了张某红、张某怀、刘某坤等400余人的资金,共计5200余万元人民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文山飞龙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苏某某、樊某某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苏某某、樊某某对吸收存款事实无异议,但认为他们只是代表公司履行职责。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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