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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留事故现场责任不清 诉到法院法官调解化纷争

作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邓文辉 罗文 发布时间:2015-09-23 10:54:29

江西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江某驾驶小车与原告熊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同向行驶,发生碰挂,造成熊某受伤。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熊某将被告江某、被告某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77506.54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熊某各项费用8000元(包括被告江某垫付的医疗费614.27元);被告江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另赔付原告熊某1500元;原告熊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9日12时许,被告江某驾驶其所有的小车在南昌市广场南路由南往北行驶,原告熊某驾驶无牌两轮电动车同向行驶,两者发生碰挂,造成熊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事故发生后,双方未保留事故现场,双方对事故发生陈述不一致,致本次交通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被告江某送原告到医院门诊治疗,被告江某支付了医疗费614.27元。原告先后于2015年1月9日、3月19日到医院复诊,共计支付了医疗费494.27元。2015年3月23日,原告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2、后续治疗费3000元;3、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20日,营养期与护理期均为60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310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对上述伤残等级鉴定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损伤程度未达伤残等级评定的等级标准,不构成伤残。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了鉴定费1600元。肇事小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编辑: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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