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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千元“起步”

惩罚性赔偿千元“起步”

法官支招食品消费纠纷该如何维权。

“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后日实施

舌尖上的安全,市民向来关注,有“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之称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外通报几起典型食品安全纠纷,支招公众如何维权,同时法官还针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亮点进行了解析。

文/广州日报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香霞、姚班 图/广州日报记者于涛

新法亮点1

【网络食品】出问题网站要担责

网上卖食品必须“实名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新法亮点2

【转基因食品】须有显著标示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未按规定进行标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显著标示,能更好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

新法亮点3

【保健品】不得宣称能当药吃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法官吴绪源说,规定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是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区分保健食品与药品的不同,从而引导公众理性消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法亮点4

【婴儿乳粉配方】须注册备案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惩罚】赔偿最低赔10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此外,违法行为面临的罚款额度也大幅增加。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之前最高罚款为货值金额的10倍,新法提高到了30倍。

案例

销售过期食品赔十倍

2015年6月17日,冯先生在中山石岐区一家经营处购买了3瓶小飞侠香滑花生酱,三户咖喱面1包,一共付了160.2元。其中,三户港式咖喱面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具体信息,小飞侠香滑花生酱已经过了保质期。冯先生认为这家公司销售的上述商品对人体健康有害,于是起诉至中山市第一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诉讼中,被告公司认为小飞侠花生酱系冯先生及同伴自行带入商场,该公司在案发当时还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对双方的纠纷无法作出结论。

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当日监控录像显示,有两名案外人曾在冯先生拿取涉案商品的货架处逗留,但没有案外人与冯先生互相交流的画面,亦不能看出涉案商品是由冯先生或案外人携带入商场置于货架。中山第一法院在法院审理后判令这家公司返还冯先生货款160.2元并赔偿1602元。

吴绪源法官建议,消费者在日常选购食品时,应更注意所要选购食品的生产日期问题以及是否临近或已过保质期,这关乎食品是否能安全食用,是否潜在危害身体健康。而作为销售经营者,首要把好进货关,不要采购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同时应保持贮存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没有生产日期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消费者诉至法院主张十倍赔偿,一般都会得到法院支持。

“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赔三倍

2015年6月1日, 黄先生在中山一家百货公司购买了5瓶POWDER KEG品牌的进口红酒,共支付货款640元。由于该商品没有中文标签,黄先生认为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百货公司承认没有中文标签系其工作失误,但认为商品是通过正规渠道合法进口,本身也没有质量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标准。中山第一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作为进口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判令百货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1920元,黄先生将5瓶红酒退回该百货公司。

吴绪源法官表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该法规定的,不得进口。上述案件中的所谓“进口红酒”没有中文标签,说明其不是经过正规渠道进来的进口红酒,被告公司的行为更接近于用非进口品食品冒充进口食品销售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加之无证据证明这些红酒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令被告支付三倍赔偿。

吴绪源建议,消费者对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不要选购。而经营者在采购进口食品时,应采购遵循正规渠道进口的,对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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