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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以后,该怎么办?

发生工伤以后,该怎么办? 图为叶剑红律师参与法治宣传公益活动!

作者:叶剑红律师

【案例】

小陈在广州某单位上班的时候,不慎摔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但治疗费用是自己支付的。单位称帮他申请工伤认定,但迟迟不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在小陈治疗期间,单位多次要求其上班,并想通过第三方鉴定,以证明他身体没事。但小陈身体仍需治疗,并有医生开具的休假单,他不同意单位做法。单位见小陈不上班,便按最低工资给他发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小陈该怎么办?

【剑红说法】

1、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一般是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的。如用人单位有购买社保的,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承担,用人单位凭医疗单据报销;如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案中,小陈的医疗费用可以向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承担。(详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43条)

2、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一般由用人单位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劳动者本人、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自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小陈的单位不帮其工伤认定的,其本人、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详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

3、劳动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才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本案中,小陈属于工伤,且仍在治疗期间,单位不能向第三方鉴定机构申请对小陈的伤进行鉴定,应等小陈医疗终结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详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

4、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本案中,小陈的单位按最低工资给小陈发医疗期的工资违法,小陈可以向当地社保部门和劳动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详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5、劳动者的工伤医疗期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在司法实践中,以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日期为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本案中,小陈的工伤医疗期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详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

6、劳动者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等级的,应由社保基金及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待遇。具体详见《广东省工伤待遇明细表》一文。

【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第四十三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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