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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建议信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拜客绿色出行公益组织也根据管理规定,结合一些市民和专家的建议,提出了一些补充和完善的建议。如果您也想提出建议,可直接跳到最下面,发邮件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建议信

致尊敬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贵单位于4月7日发出《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表明广州市对开展非机动车和摩托车有效管理的重视和决心。相信在政府各部门的协同治理下,每一位生活在广州市的市民都能享用到最适合且安全便利的交通工具,广州市的非机动车出行的管理将会越来越规范和健康发展。

拜客绿色出行作为一家多年来致力于推动自行车出行的公益组织,曾在2011年开展过"广州市民对广州市自行车使用现状、需求与路况的反映——基于以自行车为工作工具的人群"的调查,并形成报告提交给广州市交警大队。我机构非常关注《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该草案修改建议稿")的立法方向和后续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参考了《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汇集了相关专家和市民代表的意见,结合多年倡导服务积累的经验,对该草案修改建议稿提出以下补充和完善的建议,望贵单位采纳。

我机构对该草案修改建议稿的具体建议如下:

建议一第九条:申请购买、登记以及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年满十六周岁;

(三)下肢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四)上肢功能正常并符合驾驶条件。

出借、出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受到扣留车辆处罚并移交市残疾人联合会回收车辆或者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受到没收车辆处罚的,原车辆所有人两年内不得提出购车和登记的申请。车辆回收处理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建议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加两个条件,以方便在广州市长期居住的残疾人士的出行,修改为:"(一)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连续一年以上(截至上月)缴纳养老保险并持有广州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或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

第九条第二款中,"出借、出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受到扣留车辆处罚"的"扣留车辆"措施应属于强制性措施,"处罚"一词表述不当,建议删除,修改为"出借、出租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被扣留车辆"。

建议二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建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增加《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依据,修改为: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未列入《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非机动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摩托车,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并建议指定由哪些相关部门制定该目录的实施细则。

建议三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规定区域范围、规定行驶线路、规定上路时间、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等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手段,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议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增加餐饮配送、桶装水配送等以电动车为谋生工具的刚需行业,修改为:

"邮政(含报刊投递)、餐饮配送、桶装水配送、快递等直接配送刚需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在规定区域内从事社区配送服务。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规定区域范围、规定行驶线路、规定上路时间、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等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手段,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建议四

第三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本市禁止摩托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摩托车,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行驶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禁止停放人力三轮车。

建议第三十一条增加制定《广州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并指定由何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我机构建议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可与公共自行车系统的众多站点相结合。

建议五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专业批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专业批发市场的商户经营者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货物配送、运输。

建议应允许使用电动三轮车在指定范围内运输和配送货物,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损耗。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

"专业批发市场的管理者应当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但应允许使用电动三轮车在指定范围内运输和配送货物;专业批发市场的商户经营者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货物配送、运输。 "

建议六建议该草案修改建议稿增加条款明确"建立电动车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理机制"的环保强制性要求,并建议明确应由何部门协助实施本条规定。

建议七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将从事非法拼改装、非法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货运等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二十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上道路行驶:(三)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

第五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扣留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市残疾人联合会回收处理的外,因违反其他规定而扣留的车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人力三轮车、拼装车、改装车、电动自行车、本市不予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无号牌摩托车,予以没收,强制报废。

因现存的人力自行车多数进行过拼装、加装和改装,但并未对在道路上出行造成安全隐患;又因该草案修改建议稿中的第二条明确了人力自行车也属于非机动车范围内,而上述条款的描述将会影响使用这一类人力自行车的市民的出行;并且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难以判定是否属于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问题。

因此建议对该草案修改建议稿的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等所陈述的"拼装、加装、改装"进行定义,建议增加条款说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摩托车非法拼装、加装和改装的标准,或说明根据何依据判断何为非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摩托车。

建议八

建议明确本管理规定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管理措施,在限定日期内逐渐淘汰。

以上建议恳请贵单位慎重采纳。

广州市海珠区拜客绿色出行宣传活动中心

2016年5月6日

如果您也想给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提议,那么,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提议:

提议方式信函寄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 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020-83232962

电子邮箱:gzrdfgw@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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