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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方正县:医疗纠纷巨额赔偿后 主管部门被指不作为


黑龙江方正县:医疗纠纷巨额赔偿后 主管部门被指不作为

一起因患者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而引发的医患纠纷典型案例,因当事各方对医疗事故处理的认识存在偏差,行政部门认为是医疗纠纷,死者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而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从而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早在2002年,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就通过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进行了规范。

然而,纵观近年来屡屡发生的医患纠纷却发现,出现纠纷后,大多数医院都让主治医生以医院的名义对患者家属赔钱以息事宁人。但结果是家属虽然获得赔偿,却因相关责任没有厘清、相关责任人没有被追究,而四处告状;相关责任人因为用钱侥幸逃过了被追责,更多考虑的可能是如何把赔出去的钱再赚回来,而缺乏自省。

日前发生在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医院的一起医患纠纷,就是一起典型的以赔偿息事宁人的例子。虽然患者家属获得150万元的赔偿,但由于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后续处置的不作为,引发患者家属的不满和质疑,并由此衍生出许多事情来。

有舆论认为,医患纠纷仲裁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三方是否依法公正处理纠纷,是化解医患纠纷的关键所在。

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等。该文件明确禁止“私了”,就是要求医院和患者双方共同尊重法律程序。此举无疑是要让医疗纠纷真正回到依法处理的轨道上来。

青年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2014年12月19日凌晨,黑龙江省方正县年仅20来岁的市民纪忠鹏因为胰腺炎腹痛,被家人连夜送往当地医疗条件最好的方正县人民医院治疗。然而,让纪忠鹏家人不能接受的是,经过医院有关医生的治疗后,在19日晚上21时,纪忠鹏就被医院宣布临床死亡。

事发后,死者家属质疑方正县人民医院以及有关医生对患者的救治、护理、抢救等过程有重大问题,认为该医院的诸多医治行为都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并导致了患者死亡的直接后果。

2015年1月10日,在方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调解下,方正县人民医院和死者纪忠鹏家属签订了书面协议,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86万元。但实际上,方正县人民医院则一次性给纪忠鹏家人的账户汇入了150万元。协议约定,医方在依照协议约定支付过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

按照此协议约定,患者家属在得到补偿款后,此医疗纠纷应该已经终结。但是,患者家属认为,方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并没有按照达成协议时的口头承诺——在查清医疗事故原因的情况下,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和追究有关医生的法律责任;而是轻描淡写地对有关医生停止执业半年、对主治医生及副院长隋某给予免职处分。

患者母亲于某指出,方正县人民医院在对其儿子的救治过程中,参与抢救的医生李某和韩某没有行医执照,内科主任吴某严重不负责任,主治医生隋某让下属医生集体篡改编造病历,而方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藏匿了家属提供的司法鉴定材料。她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方正县人民医院参与救治纪忠鹏的所有医护人员在救治过程、护理过程、抢救过程、输液用药过程、病历书写整理过程、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都存在着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导致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规定,主治医师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特征,但方正县公安局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导致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家属与公安局的“拉锯战”

据了解,2015年3月31日,方正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受理了纪忠鹏父亲纪某报称的医疗事故案。

3月26日,方正县公安局法制科认为,根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之规定,此案应属于行政机关(卫计部门)移交案件,如行政机关认为构成涉嫌犯罪,应按规定进行移送。

6月17日,方正县公安局经对方正县人民医院在治疗期间对纪忠鹏死亡的病历造假案进行审查,认为病历造假案件属卫生部门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将该案移送方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辖。

7月21日,方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方正县人民医院对纪忠鹏的损伤后果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

7月30日,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方正县人民医院提供的8016935号病案(JC-02),经专家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方正县人民医院对纪忠鹏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在50%左右。

但患者家属并不认可该鉴定中心的方正县人民医院参与度50%的司法鉴定。患者家属认为,专家鉴定依据的是医院提供的相关病历,但该病历中记载的多处都属于虚假记载,并不是患者当天治疗的真实情况。在事发后的几次医患沟通中,参与救治的医生都亲自写下了对病历中的大量不实记载,专家应该参照医生的证言,对照病历进行司法鉴定才有公信力。

12月1日,方正县公安局向纪某下达了纪忠鹏在方正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死亡,隋某等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经审查认为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刑诉法第111条之规定,不予立案的通知。

12月2日,纪某以公安机关以刑事诉讼法第111条为依据通知不予立案。纪某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复议。

当日,方正县公安局又对不予立案通知书中所指刑事诉讼法第111条更正说明属于笔误,应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纪某不服再次申请复议。

12月9日,方正县公安局再次审查后认为,不能认定有犯罪事实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12月11日,纪某向哈尔滨市公安局提交申请上级公安机关复核的书面申请。

卫生局副局长的回应

方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王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说,患者纪忠鹏死亡的事实是存在的,最后是以医疗纠纷协商解决的。该局长说,对医院和患者家属协商150万元的巨额赔偿卫生局曾表示过反对,但医患双方相互同意,卫生局也就无权干涉。

对于记者疑问为何出现协议补偿86万元,而实际补偿150万元的情况?王副局长解释是,书面协议是参照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的数额,有关医生出于对患者家属的同情和歉意,自愿凑钱64万元补偿给患者家属的。

王副局长还告诉记者,事发后,方正县卫生局邀请上级专家进行研讨,发现方正县人民医院在抢救、转院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卫生局作为主管部门,主要是行政监督调查,涉及到医疗技术鉴定还有困难,医疗事故需要医鉴办公室鉴定,卫生局只能鉴定医疗纠纷。但家属对医疗纠纷有异议,就停止了鉴定。当时,患者遗体火化前,卫生局负责有关工作的同志询问家属是否进行尸检,但家属不同意,就对病历进行了封存,不存在病历造假的情况。

王副局长认为,由于停止了鉴定,导致无法认定患者死亡的性质,究竟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纠纷就没法下结论。也就无法按照医疗事故进行有关处理,只能是按照医疗纠纷进行处理。事后卫生局责令医院进行制度性处罚,对有关医生停止执业半年,对主治医生及副院长隋某给予免职处分,对院长全县通报处分的相关处理,但患者家属对此还是不满意。

律师观点:

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不能混淆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江文研究案情后认为,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由于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据本案方正县医院的陈述及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调查以及鉴定结论,方正县医院在对纪忠鹏医治过程中存在过失,致使患者纪忠鹏死亡,应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就本案而言,方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该医患纠纷发生后,并未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委托哈尔滨市医学会按规定程序对纪忠鹏死亡及县医院医疗过失程度进行鉴定,而是委托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明显有悖相关规定。虽然实践中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形较多,但不能据此证明本案鉴定程序的正当性。而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轻微责任四种,并无“参与度50%”的责任程度,从侧面反映了方正县卫生局委托鉴定目的及鉴定结论的不明确。

何江文律师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司法鉴定,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案属于行政处理范畴,并非“诉讼活动中”,方正县卫生局混淆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存在程序瑕疵。

何江文律师还认为,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主观上表现为医务人员对就诊人员的伤亡存在重大过失,而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且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就诊人重伤或死亡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事故中常见的情况有,医务人员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当班失职以及违反诊疗操作规程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也规定了七种应当追诉的情形。

就本案而言,因为方正县卫生局并未委托哈尔滨市医学会对纪忠鹏死亡原因及县医院医疗过失行为进行技术鉴定,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县医院参与度50%”的结论亦不明确,现有材料也未载明县医院有“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且该行为与纪忠鹏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方正县医院及相关医生是否符合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暂不发表意见。但要说明的一点是,医疗事故罪属于公安机关立案范围,纪父在收到方正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同时有权向方正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提起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在方正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不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纪父亦可自行组织证据材料,向方正县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控告相关医生构成医疗事故罪。

早在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发生在方正县人民医院的这起案例,医患双方采取协商赔偿本无可非议。但方正县卫生局作为主管部门,在邀请专家研讨,患者家属质疑鉴定结论定性医院方一半责任的情况下,没有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客观公正调查纠纷原因,也未对该起纠纷最终定性,到底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疗事故?方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卫生主管部门应该出具权威结论性意见,告知医患双方,而不是仅以医疗纠纷为由对当事医生停职、通报等简单处理了事。(详见2016年5月10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记者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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