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昭通一男子酒后驾驶并妨害执行公务 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月5日凌晨1时许,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凤凰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昭阳区昭阳大道钻石广场中国建设银行门口有人打架,请前往现场处理。凤凰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往事发地。经调查,这是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纠纷,交警一大队民警已到现场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交警一大队民警对涉嫌酒后驾驶违法嫌疑人徐某进行口头传唤时,遭到徐某及其朋友高某、崔某、董某的强行阻拦,并对交警一大队民警陈某进行殴打,致使陈某左眉骨外侧受伤,缝合三针。随后凤凰派出所民警将涉嫌妨害执行公务的徐某等9人传唤至昭阳公安分局凤凰派出所进行讯问。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徐某、高某、崔某、董某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对其妨害执行公务,打伤交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高某、崔某、董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其余5名围观人员未涉案予以教育放回,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以案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了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行为、捆绑行为等。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扣押人质等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逼、胁迫,企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通讯员 马红梅 吴文娟)

编辑:吴庆钧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