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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个错案警示日 河南省高院院长:去除被告犯罪化标签

第6个错案警示日 河南省高院院长:去除被告犯罪化标签

河南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

第6个错案警示日 河南省高院院长:去除被告犯罪化标签

座谈会现场

映象网快讯(记者 巫晓 文/图)2010年5月9日,赵作海入狱11年后被宣布无罪释放,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这一天确定为“错案警示日”。今年5月9日是第6个错案警示日,河南省高院组织了以“推进庭审实质化、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为题的座谈会。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郑州大学等法学界权威部门的专家学者对如何避免冤假错案进行了座谈。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去除被告“犯罪化标签” 保障律师辩护权

张立勇院长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这些年,河南法院在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方面作出很多努力。自2010年我们坚决果断地纠正赵作海错案以来,2013年5月,我们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第一起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命案;2013年12月,又尝试对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明确刑事被告人出庭“四不”,现在不穿囚服、不戴戒具的提法,被最高法院4月份公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吸纳;我们还要求对律师不得进行歧视性安检,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等举措,也出现在后来中央出台的有关文件之中。最重要的一项成果,是通过“5·9错案警示日”,在全省法官队伍中形成了常态化的警示作用,法官的责任心越来越强了,案件质量越来越高了,错案、瑕疵案件越来越少了。

张立勇院长指出:回顾近年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和措施,最有针对性、最有意义的,就是庭审实质化。实践证明,庭审如果不能实现实质化,其他所有的诉讼程序运转都会成为毫无意义的“空转”,保障被告人权利就无从谈起,就极有可能酿成冤假错案。

张立勇院长强调,推进庭审实质化,关键要抓好五个方面:首先是要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庭审的地位和功能。要从卷宗中心转变为庭审中心,要从注重庭外调查核实转变为以庭审举证质证为主。要从盲目追求效率转变为公正优先。其次是要突出庭审在审查证据中的作用,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要加大开展证人出庭工作。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做好庭审质证工作,做到一证一质。必须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做到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

张立勇院长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改造现有的庭审布局,营造控辩平等对抗的空间格局;要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

“把院庭长庭审案件成常态 要审大案要案”

“必须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制约,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围绕审判运行。?落实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规范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实行法院建议补充调查制度”。

张立勇院长指出,推进庭审实质化,不仅需要对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司法职权配置进行改革,更需要对法院内部审判权的运行进行改革。一要改革文书审批制度,着力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逐步减少以至最终取消内部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和裁判文书送阅制度。除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根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一律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裁决,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庭长、院长不再对自己不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案件进行审批。二要大力开展院庭长亲自办案制度。把院、庭长开庭审案作为常态,而且要审理大案、要案、疑难案,把司法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三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四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一方面,合理确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并全程录音录像,审委会委员要对其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另一方面,试行审委会委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的工作模式,确保案件的处理更加精准。同时还要完善审委会委员的选拔机制,采取竞争性遴选和全院法官推选相结合的方式,选拔政治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高的资深法官担任委员,使审委会工作不断走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线索提供人:吴金鹏 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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