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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两青年狭路超车起纠纷 殴打他人获刑罚

两青年因怀疑他人超车时辱骂自己,便心生不满驾车追逐、拦截,逼停后又殴打司机致人轻伤。2016年5月10日,陕西省城固县法院以被告人付温、刘洋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10个月,并宣告缓刑。

2014年12月28日19时左右,被告人付温和刘洋各驾驶一辆轿车,先后从城固县二里镇向汉中方向行驶。此时,李伟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在二被告人的轿车后面同向行驶。行驶过程中,李伟多次鸣笛欲超车,但未能超过去。当行驶至黄岗村时,李伟的出租车将二被告人的轿车超过。在李伟超付温轿车时,付温透过车窗玻璃看见李伟在说话,即认为李伟在辱骂他。付温便驾车追逐李伟将其出租车逼停,付温、李伟下车后发生争执并撕扯在一起,付温用拳头朝李伟头部、面部击打。被告人刘洋停车后见状,即上前用脚踢李伟并用拳头击打李伟头部和面部。李伟见两个人打他,便趁机挣脱开跑到自己的出租车跟前从后备箱取出一根木棒。付温见状,即从自己的汽车里取出一根长约110cm的钢管并追打李伟,致李伟头部受伤出血倒在地上。二被告人见状即逃离现场。

李伟受伤后即拨打110报警。城固县公安局二里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李伟送往城固县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颞部头皮裂伤;左枕部头皮血肿;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钝性外力致李伟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左侧头部损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均属轻微伤。次日,二被告人到城固县二里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温、刘洋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以从轻判处并宣告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陕西省城固法院 青锋 军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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