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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爆炸事故处理结果缘何讳莫如深?

湖北黄冈:爆炸事故处理结果缘何讳莫如深

“身上多处被铁片割伤,牙掉了5颗,双耳膜穿孔。爆炸发生快6年了,我的身上还有五块碎钢片没有取出来。”2016年10月9日,湖北省团风县回龙山镇村民梅九龙,指着自己的右眼下方和大腿,一脸无奈地告诉记者。

37岁的梅九龙所说的爆炸案,发生在2010年12月10日。那天上午8时左右,位于团风县的黄冈创新生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生化公司)的反应釜爆炸,造成4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20万元,当地称之为“12.10”爆炸案。

“12·10”爆炸案发生的第三天,黄冈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参加,并邀请市质监局、市东方安全检验所的专家参与的事故调查组,并于2011年3月8日作出了《关于创新生化公司“12·10”较大爆炸事故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显示,作为团风建县以来发生的最大一起安全事故,涉案业主创新生化公司罚款;团风县3家单位作书面检查;两名官员被行政记过。

对于创新生化公司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调查报告中说“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至于最终如何处理,包括安监在内的相关部门一直讳莫如深。法治周末记者经过多日调查后得知,创新生化公司董事长、美籍华人胡松洲(英文名S.Hu)毫发无损,总经理胡松山在案发近3年后被“判三缓五”。

依据相关规定,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属于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刑法上,造成死亡3人以上死亡的,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专家指出,虽然有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宁愿以身试法,因为出了事故成本也很低。与此同时,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查处不严厉、不彻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导致安全事故频频发生。

据安监总局网站消息,2016年1至10月,全国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5万起、死亡2.7万人。到了今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又发生坍塌事故造成74人遇难,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董事长在内的9名责任人被刑拘。

小县城的大事故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创新生化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9日,是一家外国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松洲,注册资本20万美元,出资人为HUS GROUPLLC(美国公司)。

2016年10月12日,记者来到团风县城南郊罗家沟村的黄草湖电排站。紧邻电排站东侧,一墙之隔就是创新生化公司的原址。“12·10”爆炸案,将厂区50米内的建筑夷为平地。事故发生很久后,原址入驻了一家生产石英砂的公司。

据当年的报道称,创新生化公司附近300米的外窗玻璃都被震碎,爆炸引起烟酸生产车间的塑料管道、电线等发生燃烧,并引燃车间内的易燃化学品形成近200平方米的流淌火,冲天大火和滚滚浓烟数千米外可见。尽管距离事故发生已6年,记者在杂草丛生的厂区一角,仍能看到当年生化车间的残垣断壁,废墟中随处可见各种残缺的阀门和管道零部件,残存的水泥地面上还能看到许多类似沥青的胶状物。

附近菜地的一位胡姓老人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创新生化公司在搬到该地之前,曾在黄州区堵城镇生产,因为污染严重,气味大,被周边村民投诉,不得不搬走。“这个厂在黄冈,至少(被)撵了8个地方。”

记者采访时,当地许多部门和干部对“12·10”爆炸案仍有深刻印象。团风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说,创新生化公司是由县水利局招商引资进来的。最终选择电排站附近,也是考虑到电排站临近小河,便于排污。“团风建县比较晚,一穷二白,希望发展工业,有些良莠不齐的企业都过来了。”

“12·10”爆炸案的调查报告中,将该事故定性为企业非法生产、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起事故造成4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为720万元。”调查报告称。

调查报告还称,事故直接原因,是当班操作人员朱志才(已在事故中死亡)违反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长时间脱岗,无人操作,导致减压蒸馏釜温度超高,釜内母液剧烈分解引起爆炸。间接原因,一是创新生化在褪黑素生产车间改造烟酸生产线,未依法报请安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违法进行烟酸产品的试验、生产;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职工未进行严格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不了解原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和工艺流程,不熟悉岗位操作规程。

事故处理被指“罚酒三杯”

尽管“12·10”爆炸案在当地广为人知,但事故的处理结果却似雾里看花。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创新生化公司从2004年4月成立至2010年12月爆炸案发生的7年多时间里,在安全监管方面,仅有黄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黄冈市安监局)在2006年4月3日对创新生化公司作出过黄安监危字[2006]2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意见书》,内容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和你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书》以及相关材料,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现场验收,认定你单位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签发人为梅洪。

调查报告显示,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此,“团风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殷冬林和县安监局副局长桂志平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上述二单位被予以通报批评,团风县政府向黄冈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华认为,这种处理,给人一种“罚酒三杯”的感觉。

但黄冈市安监局副局长王正东不这么认为。王正东是“12·10”爆炸案的联合调查组成员之一,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次事故处理了两个副科级干部,在县里来说是比较重的了。“本来不想处理桂志平的,但团风县安监局总共只有七八个人,副局长下面已没有股长和其他公职人员了,平时联系企业的是单位的司机”。

王正东还告诉记者,黄冈市安监局根据国务院令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创新生化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已执行到位。”

对于调查报告中提及的“对事故的发生负企业领导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王正东表示不知道处理结果,“既然已经移送到司法机关,就应该走司法程序,我们也就不管了。”

团风县安监局一位姓何的负责人也告诉记者,“12·10”爆炸案发生后,当时的县领导都很害怕,指示各部门想办法要创新生化公司的老板拿钱出来处理。“对创新生化公司负责人的最终处理结果,我们不知道,听说是取保候审和缓刑。”

黄冈市一位陈姓官员表示,“我们很希望这起安全责任事故能够处理得重一些,这样有利于今后的安全警示教育。”

法定代表人未被追责

几经周折,记者看到了团风县法院的(2013)鄂团风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创新生化公司总经理“胡松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采访得知,创新生化公司名义上的出资人和股东是美国一家公司,而两份分别于2004年4月21日和同年5月18日出具的出资清单上,落款签名均为胡松洲,内容完全相同:“本人出资壹拾万美元用于设立创新生化公司。”

记者在一份创新生化公司的《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书》上看到,胡松洲1984年7月毕业于华东化工学院药学专业,后获该学院药学专业硕士学位。在上海医药工业研究所工作一段时间后,胡松洲进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药学专业攻读药学博土,获博士学位。1999年胡松洲加入美国国籍,从事药学研究,并成立了美国瑞特医药公司、美国胡氏医药公司。

在创新生化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胡松洲的个人简历又与上述介绍略有区别:1978年9月至1981年9月在武汉华中工学院读书;1981年9月至1984年4月至武汉华中师范学院工作;1984年9月至1987年去美国读研究生;1989年至1991年在美国读博士;1991年至今在美国工作。

2008年起,身在美国的胡松洲开始在国内开公司,其药学博土、美籍华人、高级工程师的身份,深受家乡政府官员的青睐,他投资的创新生化公司在审批上也是一路绿灯。

2002年颁布并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胡松洲是创新生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全面主持公司的产品研发工作,而“12·10”爆炸案也是因为违法进行烟酸产品的试验、生产才发生。那么,移送到司法机关为什么不是胡松洲而是胡松山呢?

在创新生化公司的企业章程中,记者看到了如下内容:“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独资公司的法人代表。”“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胡松洲出任,胡松山、孙跃进、胡晓珍三人为董事。”“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

在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办社区,记者见到了仍处在缓刑期间的胡松山。胡松山告诉记者,他家有3个弟兄,大哥胡松洲,二哥胡松林,他最小。“大哥虽然是公司的所有人,但我是实际上的负责人。”

有伤者家属说,事故善后的资金都是由胡松洲出的。对此,胡松山没有正面回答,表示“没钱的时候大哥会拿钱来”。

在创新生化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记者见到一份《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书中,作为董事长的胡松洲,委托胡松山作为法人代理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事务,代理权限为:依法行使法人权利。

黄冈市安监局副局长王正东表示,在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实践中,通常担责的都是实际承担企业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在这起事故中,胡松山是全面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总经理,并获得了依法行使法人权利的代理权限。“因此,建议对胡松山追究法律责任是合适的。”

张庆华律师认为,如果在生产安全事故中不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许多“高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长等“老板”都可以仿效,即全权委托一位职业经理人负责,然后规避风险、转嫁责任。

据相关媒体报道,我国一些地区在应对火灾隐患、防范交通事故等方面,采取了“抓法人,法人抓”的工作模式,意在通过从严追究事故中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来督促更好地防患于未然。上海嘉定消防部门就联合检察院和安监、治安等部门,对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火灾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承包人,采取逮捕、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湖北武汉警方在办理一起渣土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依法对该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追究刑事责任,大大提高了严重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成本。

适用非监禁刑的理由

记者采访中,有知情人告诉记者,胡松山判三缓五,或与黄冈市黄州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调查意见书》有关。该调查意见书认为:“胡松山判处非监禁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2016年10月31日,记者来到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见到了当地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东湖街道司法所所长卢巍。卢巍告诉记者,对胡松山的审前社会调查,是由法院委托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只有法院认为被告人会被适用非监禁刑,才会向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审前调查意见,不能作为法定的减刑情节。”

依据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2·10”爆炸案造成4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20万元,团风县法院为何在庭审前,委托社区矫正办出具《审前调查意见书》呢?

2016年11月1日,记者来到团风县法院采访。胡松山一案的审判长程晓华说,对胡松山判三缓五,是因为他有自首情节,并且4名死者家属出具了谅解书。“适用非监禁刑,也是检察院的建议。”

团风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公诉科科长陶小曙否认了程晓华的说法:“如果提出了量刑建议,一定会有书面的法律文书。而且胡松山所涉嫌的罪名,并不在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15种犯罪之列。”

刑事判决书显示:“12·10”爆炸案发生当天,胡松山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0日,胡松山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30日,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团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即使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然而,团风县检察院从未就此案退回补充侦查过,为何2011年4月30日进行审查,到了2013年4月9日才提起公诉呢?

陶小曙对此坦陈,该案的办理程序,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主要是考虑到这起事故涉及面广,人员伤亡众多和周边房屋财产损失较大。“胡松山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需要时间处理好赔偿事宜。”

团风县法院副院长王哲学表示,胡松山的从轻判决,依据是刑诉法第279条的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可以按照检察院的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事实上,对胡松山适用非监禁刑,也有利于后续赔偿和职工安置问题。”

知情人告诉记者,“12·10”爆炸案造成了4死5伤,胡松洲在政府的巨大压力下,给4位死者每人赔了35万元,换取了死者家属出具的谅解书。而对于伤者的赔偿,胡松洲则迟迟不愿处理,伤者家属经常到县政府上访,并在团风县法院、黄冈市中院打了旷日持久的索赔官司。

创新生化公司在事故发生前两年的年检报告显示,2008年企业纳税约61.7万元,全部为关税,而2009年度的纳税总额也只有13.3万元。团风县一位了解情况的干部告诉记者,创新生化公司对当地财政收入的贡献十分有限,“从最终结果看,胡松洲不仅没有给他的家乡带来财富,反而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2012年3月15日,黄冈市工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创新生化公司未按规定接受年检为由,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该处罚决定书上,法定代表人填写的是胡松洲。但是,团风县法院在有关创新生化公司的民事判决书上,法定代表人均为胡松山。

一位伤者家属告诉记者,胡松洲未被追责,固然是因为他出了不少钱用于赔偿。更重要的是,胡松洲岳父的家族,在黄冈背景深厚。

对于上述说法,团风县相关监管部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表示没有听说过此事。记者要求胡松山提供胡松洲在美国的联系电话以求证,但胡松山以电话没有保存为由予以了拒绝。

[来源:法治周末 记者 答笛 王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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