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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3名男子网购小额假币,买假币是会涉及刑事犯罪的

咸阳3名男子网购小额假币,买假币是会涉及刑事犯罪的

只因手头紧张,咸阳三名男子竟然在网上买来大量小面额假币,专门在晚上挑小网吧或路边小吃店使用。假币的存在严重影响着经济秩序,而购买假币触犯刑法,虽然假币罪虽是传统罪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咸阳3名男子网购小额假币,专门在晚上挑小店使用

只因手头紧张,咸阳三名男子竟然在网上买来大量小面额假币,专门在晚上挑小网吧或路边小吃店使用。警方提醒,市民对小面额钱币也要进行必要的甄别。

假币通过快递公司收货

12月3日上午10时许,咸阳世纪大道一小区门口,一名年轻男子从快递员手里接过包裹,签字后转身准备离开时,突然从周围冲过来几名民警将其抓住。打开包裹后,民警当场查获了104张20元面额的假币。经审讯,男子王某对自己购买使用假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一天前,秦都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获得一条线索,辖区内有人在网上购买假人民币,并通过快递公司进行运输。经摸排,警方很快将目标锁定在世纪大道一快递公司,并在堆积如山的包裹、快件中发现了可疑寄递品。为了不打草惊蛇,民警乔装成快递员如约按期送货,并在取货地点附近布控守候,等到王某出现并确认其身份后,才将其抓获。

经查,无意间在网上看到销售假币的事情后,手头紧张的王某便动了心思。他先后四次在网上购买面额为10元、20元的假币300多张共5000元,每次花费三四百元。这些假币全部通过快递公司收货,大部分都被用于上网和购物。后来见他花钱大手大脚,朋友刘某和秦某便向他打听缘由,而在得知其中的“玄机”后,两人更是凑钱交给他参与共同购买假币使用。

小面额钱币也要甄别

根据王某提供的情况,当天下午民警在中华西路一网吧将刘某抓获。14日,秦某也向警方投案自首。目前,王某3人已被警方依法处理,案子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王某交代,为不让人辨别出假币,使用前他们先对假币“做旧”处理,然后在晚上挑小网吧或路边小店用。华商报记者在咸阳走访发现,大多商户对小面额钱币的甄别都不是很仔细,不少早餐点只是稍微瞅一眼,甚至还让顾客自己找零。

办案民警说,非法持有、使用假币是违法行为,数额较大会构成犯罪。事实上,王某等人购买的假币纸张质地比较粗糙,仿真程度并不高,但他们就是利用了大家对小面额钱币警惕性不高的心理,用假币冒充真币使用。提醒市民,尤其是小商户,对小面额钱币也要进行必要的甄别,以免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华商报)

购买假币的性质及数量计算

猎律网提示:只因手头紧张,咸阳三名男子竟然在网上买来大量小面额假币,专门在晚上挑小网吧或路边小吃店使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行为人花大笔金钱欲购买假币而购到冥币或一堆白纸、报纸的情形,出售者构成诈骗罪,购买者是否构成购买假币罪?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观点,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不能犯除迷信犯外都属于未遂犯,只要行为人计划实施可能发生结果的行为,征表出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就应当作为犯罪处罚。另有刑法学者认为无犯罪对象(假币)不可能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购买者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不能犯)。从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公布的案例来看,司法机关是赞成传统刑法理论的,将其作为购买假币犯罪处理,只是认定为犯罪未遂而已。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伪造的货币的,应予立案追诉。司法实践中,有伪造货币集团为伪造货币做准备、制造条件,防止制造出的假币与市面上的假币相差太远而购买少量假币的,能否因其未达追诉标准一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答案是否定的。伪造货币集团为伪造假币而购买假币的行为属于伪造货币罪的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不能按照购买假币罪的追诉标准进行判定,而应按照伪造货币罪的追诉标准进行判定。

无论是追诉标准还是最高法院的相关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都是以面额来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购到真正意义上的假币容易计算,问题是当购买假币购到冥币或白纸、报纸的情形数额认定则存在困难,冥币面额动辄几十亿元,白纸、报纸又无面额,应该如何认定数额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冥币不属假币,白纸、报纸更不是假币,所以此类案件不能按照通常方法去解决。

购买假币犯罪追诉及其他

前面已经谈到,出售假币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购买假币的构成购买假币罪,由于二者的追诉标准不一,很可能在某种情形下,同一犯罪对象,出售假币的不构成犯罪,购买假币的构成购买假币罪,例如以假币4000元作为犯罪对象为例,根据追诉标准,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大多在5000元以上,同一次交易,出售假币方不构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尽量避免,在不考虑自首、立功、从犯等可能减轻处罚情节或累犯等加重处罚的情形下,当出售假币方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购买假币方也不应追诉,以实现罪刑均衡。

在现实生活中,由出售方和购买方直接进行买卖假币的较为少见,通常是由居间人的介绍或参与完成出售与购买活动,对于居间人的这种行为性质,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可分三种情形:一是居间人受出售方的委托帮助其寻找购买方,比如出售假币集团委托网络高手在QQ群中发送出售假币广告消息,该网络高手应以出售假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居间人受购买假币方委托寻找出售假币方,应当以购买假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居间人为出售方与购买方均提供帮助,促成该假币交易的,应当以出售、购买假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此时由于行为人既是出售假币罪的帮助犯,又是购买假币罪的帮助犯,基于两个意思,实施了两个行为,本应构成出售假币罪和购买假币罪,进行数罪并罚,但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从重处罚。

由于互联网的发达和快递服务的普及,原本已经少见的购买假币犯罪案件又开始蔓延。传统的假币违法犯罪手法大多是通过购物、找零和调包等手段蒙骗群众,现在使用假币的违法手段越来越多样化,需要大家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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