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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家教性侵学生,被禁从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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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等到今天,多日来的屈辱和愤怒得到了疏解,感谢为我们母女做主,也为社会伸张了正义,感谢之情无以言表……”近日,上海闵行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收到一条短信,发信人是受害少女小星的母亲王女士。

首例!家教性侵学生,被禁从业三年

反咬女生“诱勾” 教师被禁从业三年

据检察院介绍,2016年7月,被害人小星(化名)去钱某家中补课。钱某故意安排她到一间卧室里让其独自看书,待其他学生离去后对其进行猥亵,并威胁她不要告诉家长。

惊恐的小星回到家后立即将此事告诉妈妈。听闻女儿遭遇,气愤的王女士立即联系钱某,要求其解释事情经过。但钱某一直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报警。钱到案后一直否认猥亵,还辩称是小星主动诱惑勾引自己。最后,在大量证据面前,钱某承认了自己的罪行。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钱某被判刑两年半,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据悉,这是上海市首例性侵类从业禁止案件。

首例!家教性侵学生,被禁从业三年

什么是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就是俗称的禁业令。

根据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第一款指出:“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从该法条所处的位置看,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是“非刑罚处罚措施”,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也就明确了“从业禁止”措施既不是一个新的刑种,也不属于刑罚之列,而是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其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是刑法对法律后果的完善。

这起案件中,钱某利用教师职业便利,在教学中实施猥亵犯罪,到案后心存侥幸、供罪不诚,被认定符合从业禁止的条件要求,三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属于对钱某采取的一项预防性的非刑罚处分措施。

根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钱某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将丧失教师资格,可若只是剥夺教师资格,刑满后他仍可从事如培训、看护等职业,为了预防再犯罪,要求三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扩大了保护范围和力度,将从业禁止建议全面覆盖到教育等相关工作。

在当下的教育语境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地位和话语权上存在着不平等,决定了教师在学生面前拥有绝对的权威。而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中,教师又恰恰充当着服务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因此也很容易得到一些和女学生共处的机会,并通过威逼利诱等各种方式达到满足变态心理的目的。来自国内外的数据表明,85%以上的侵犯儿童性权益案都与受害儿童家庭的邻居、朋友、亲戚、熟人或父母有关,其中教师所占比例最大。

关于猥亵罪

猥亵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从法律角度看,《刑法》其实也并没有对猥亵儿童单独列罪。对于该教师的处罚,也不过是依据“猥亵罪”而论处。

儿童需要重点保护,而老师猥亵学生本应该在文明社会中禁绝,但现实的尴尬却不断的提示我们,教师猥亵学生并非第一次出现在你我视野中。这也是从另外的角度说明,对猥亵罪的判罚,还很可能没有树立起必要的惩戒效应,猥亵儿童罪量刑偏轻成为一个现实。

根据法律规定,猥亵儿童能够判5年以上量刑的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聚众实施,二是在公共场所实施。实操中,判5年以上的情形限定在两种太少了,如果没在公开场合,没有聚众,即使猥亵100个,最高也只能判到五年。未来,在性侵儿童这个问题上立法和司法都该更为专业。

谁为罪恶披上“隐形衣”?

师者,教人以道者之称。

近年来,多地发生教师猥亵女生、虐待伤害学生事件,善之本在教,教之本在师,法制君认为,这些虽为个案,但造成的不良社会风气,足令“师德”沦丧,更是对学生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禽兽教师”的经常性出现,绝非是个案问题,这不仅仅是教育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杜绝其发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试想,当负有教书育人责任的学校如果都不能给学生最基本的安全感,当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将魔爪伸向本该由自己保护的学生,我们不禁要问,校园安全底线何在?

有专家指出,要遏止儿童性侵害,尤其是师源性侵害的发生,需从教育、监管、打击三方面发力。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行业准入制度,尤其要重视开展教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和考察,对于有问题的教师要及时清退。职能部门应当统一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守则,如避免对学生进行个别谈话或辅导,且不得关闭房门;学生留校应事先征得家长同意,并通知班主任或其他主管教师等等。

此外,应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上对儿童性侵害犯罪加以严惩。严惩性侵女童犯罪,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强化刑法等法律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女童的保护力度;加强对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深入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预防性侵的宣传培训,提高学生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有利其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期编辑 赵暖芷 李金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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