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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陈升华受贿201万终审获刑3年

本报讯(记者陈敏 肖瀚 见习记者和婷婷)利用担任两地林业局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承揽工程、有偿拨付工程款等手段收取好处费,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正处级)陈升华非法收受孙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01万元。近日,省二中院终审改判陈升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据省林业厅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网站显示,在2013年2月25日,省林业厅就曾决定给予陈升华行政记过处分。

根据省纪委建议书,陈升华在担任尖峰岭林业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授意有关人员将营造林生产项目发包给其弟弟陈某文介绍的公司,陈某文从中收受40万元;此外,还虚增1万多亩造林面积,骗取国家专项补贴90万元。

而建议书中内容,也仅仅是揭开陈升华利用职权疯狂敛财的冰山一角。

“2009年的时候,陈升华把霸王岭的一段公路工程给我做,为了感谢他在这项工程上对我的帮助,我送给陈升华5万元。”承建商孙某某供述称。

其实,早在陈升华在担任霸王岭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时候,就曾通过帮助孙某某承揽公路修建工程收取好处费。

2010年6月13日陈升华调任尖峰岭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然而随着职务的变迁,陈升华“胃口”也越来越大,也更懂得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利。

承建商陈某找到陈升华,希望承揽尖峰岭林业局大凯小区三期附属配套工程和尖峰镇修配厂小区危旧房改造第一标段工程,并帮助其及时拿到工程进度款。在陈升华的帮助下,陈某如愿以偿。

“为了感谢陈升华在这两个工程中对我的帮助,我让老婆分别把装有50万元现金和40万元现金送给陈升华。”陈某在证言中称。

此外,陈升华还利用职权,在承揽工程、工程款拨付、土地租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林某某、王某某等5人共计106万元。

2015年9月7日,在参加警示教育后,陈升华主动到省检二分院投案,并退赃20万元,2015年9月11日退赃133万元,2015年9月14日退赃50万元,共计20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陈升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1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升华不服并向省二中院提起上诉,陈升华认为自己是在参加警示教育后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归案后,又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一审判决后又缴纳了罚金,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省二中院认为,鉴于其在二审期间主动缴纳了全部罚金,具有认罪、认罚和真诚悔罪的表现,故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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