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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品牌非彼品牌 买卖木门起纷争

此品牌非彼品牌 买卖木门起纷争

法院认为商家按合同约定供货不构成欺诈,买者应付清余款

□平安广西网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骆丽丹

柳城县的穆汇盈(化名)为购买木门及卫生间门,与该县某品牌门业专卖店签订品牌专卖格式合同。后穆汇盈以该店提供的不是品牌专卖产品为由诉至法院。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不久前终于尘埃落定。

木门品牌引发争议

2015年5月6日,穆汇盈与柳城县一家某品牌门业专卖店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穆汇盈向专卖店订制名称为“名风木门”的房门23套,分别为桃木中贴花梨款4套,琥珀红款5套,桃心木款4套等,单价为1000元/套(含安装费);订制12套0.8铝合金卫生间钢化门,单价为430元/套。专卖店预收定金5000元,余款23160元安装后一周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穆汇盈支付定金5000元。专卖店将“名风木门”、卫生间门送到穆汇盈家中,安装了16套“名风木门”及12套卫生间门。后因双方对“名风木门”的质量及品牌产生争议,剩下6个“名风木门”没有安装。

2015年6月23日,穆汇盈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因工商局调解未果,穆汇盈将专卖店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店拆除已安装的16套“名风木门”,搬走6套没安装的“名风木门”,退还货款5000元,并赔偿所购木门价款3倍的损失l.5万元。

穆汇盈称,专卖店使用其专卖的佛山市某品牌门生产商的订货合同与她签订买卖合同,她买的23套木门应为佛山生产的某品牌木门,而专卖店送到她家的是重庆生产的“名风木门”,且“名风木门”不是实木门,这是欺诈行为。

“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订立的,穆汇盈自行选择品牌、型号、颜色、单价。我店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约定的木门,穆汇盈应按约定支付剩余货款。”专卖店以穆汇盈不付货款构成违约为由,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穆汇盈支付货款23160元,违约金5632元,合计28792元。

经查,穆汇盈与专卖店签订的订购合同使用的是佛山某品牌门生产商订货合同的空白合同,其中合同标题、客户说明、定制产品明细说明等,均为电脑打印的统一格式;产品明细中的顾客名称及产品名称、颜色、款式、数量、单价、金额等项内容,为双方当事人手工填写。专卖店交付给穆汇盈的“名风木门”中,其中一套因运输不慎遭破损,穆汇盈要求对该门进行退货,专卖店同意并从总货款中扣除1000元。

一审判决买方付余款

经审理,柳城县法院认为,买卖关系中,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欺诈进行界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文禁止专卖店销售专卖品牌以外的产品,专卖店经营者只要经营的产品不超过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只卖某一品牌的产品,属于经营者自主经营行为。涉案专卖店的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各类室内门、窗批发零售,其经营销售其他品牌的门类产品,应为其自主经营行为。穆汇盈认为该店为佛山某品牌门专卖店,要求其只能经营销售该品牌产品,理由不成立。穆汇盈与专卖店采用空白合同签订订货合同,手工填写订制产品相关信息,庭审中,穆汇盈亦认可专卖店交付的“名风木门”与店面展示的样品门一致,虽然专卖店借用佛山某品牌门生产商的订货合同与穆汇盈签订合同,一定程度上造成穆汇盈误解,但专卖店实际经营的是多种品牌门类产品,穆汇盈选购时,可从店面展示样品上标示的铭牌、标识及价格上区分出其选购的是佛山某品牌门还是“名风木门”。涉案商品为订制类商品,穆汇盈订制的“名风木门”是其选好款式、颜色,双方核对后,专卖店根据现场测量数据发往厂家订制,到货后送到穆汇盈家中安装。穆汇盈验收时对“名风木门”外包装标示为重庆“名风木门”未提出异议,结合她选定“名风木门”前3次到专卖店看选样品,对所订购木门的真实信息应当知情。穆汇盈共订制23套“名风木门”和12套卫生间门,12套卫生间门均非佛山某品牌。双方首先发生争议的是“名风木门”的质量问题而不是品牌问题,协商不成后,穆汇盈只就“名风木门”向工商局投诉,对卫生间门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她对卫生间门不是佛山某品牌应当是默许的,专卖店向穆汇盈销售重庆“名风木门”不构成欺诈销售行为。专卖店已履行合同义务,穆汇盈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价款。

柳城县法院指出,专卖店交货时,其中一套“名风木门”损坏,穆汇盈要求退货,专卖店同意并主张从穆汇盈尚欠的货款中扣除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6套未安装的“名风木门”的安装问题,因双方对安装费不能达成一致,穆汇盈可在结清货款后,要求专卖店继续履行安装义务或自行安装后另行向该店主张安装费。专卖店借用佛山某品牌门生产商的订货合同签订合同,造成穆汇盈一定程度误解,对引起纠纷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不支持专卖店要求穆汇盈支付违约金的主张。

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穆汇盈的诉讼请求;穆汇盈支付货款22160元;驳回专卖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穆汇盈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及交付的情况分析,穆汇盈对于所买产品的真实信息应知情。虽然她坚持主张专卖店承诺交付的“名风木门”应是实木门,但从合同内容看,并未明确注明“名风木门”是实木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专卖店员工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专卖店已履行交付义务,穆汇盈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货款的义务。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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