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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律谈婚姻法(四)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子女,能否反悔?

现在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以及法院的调解书中,约定“离婚后,房产归子女所有”,但由于子女年幼,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形比较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赠与方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给子女的房产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如何判,优律网婚姻家庭委员会的相关律师,针对自己办理案件的情况并研究了相关的案例。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不能反悔。

具体理由为: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方欲变更协议内容须经过另一方及所涉权利的第三人同意。

2、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约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的规定。

3、离婚协议变更内容须经必要的法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反悔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而且提出的理由也仅限制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综合以上,优律网婚姻家庭委员会的律师认为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子女,该约定有效,在房子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也不能以撤回赠与的方式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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