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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自安装监控,到底是监督,还是侵权?

公司私自安装监控,到底是监督,还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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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在卫生间安装了摄像头。2017年3月初员工发现后,立即报警。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公司为防止员工在上班期间跑到厕所内抽烟、闲聊,消极怠工,才出此下策。警方介入后,该公司拆除了摄像头。警方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

【律师点评】

本案中企业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员工亦可以通过诉讼要求企业拆除摄像头、删除记录,并要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生活的广泛需要,电子监控等视频图像采集方式的成本越来越低,并被滥用。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2016年11月,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不久的将来,该条例将正式颁布,进一步规范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为被侵权人提供更有利的法律保障。

公司私自安装监控,到底是监督,还是侵权?

△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九条设置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不建设或者不按照规范和标准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丨付雪薇律师 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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