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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时健去世 当年为何被判无期?这里是20年前的判决

3月5日,褚时健去世,享年91岁。

年轻时饿过肚子、被打成右派,51岁任玉溪卷烟厂厂长,打造“红塔山”创千亿利税,70岁女儿自杀身亡,71岁被判无期徒刑,保外就医后承包荒山创业,84岁“褚橙”年产8000吨……褚时健一生极为传奇。

人生起起落落,他也提到过死亡:我已经越来越平静,也越来越忽略它。活着的每一天,把每件事情做好,尽好自己的每一个责任,就不白白过这一生。

对于功过是非,他看得很淡。“就算这个时代评价说我错了,那么就错了吧!人生谁无错呢?无所谓了,放掉!重新开始。“

以下内容为褚时健因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999年被判无期的一审判决书。2001年其减刑至17年,同年因糖尿病获准保外就医,2008年再减刑至12年,2011年刑满。

褚时健去世  当年为何被判无期?这里是20年前的判决

2018年1月,褚时健90岁生日之际将褚橙产业传给儿子。图/东方IC

利用职务便利私分2874万元

根据云南省高院判决书,褚时健被控的罪名主要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检方指控,1993年至1994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褚时健指使(时任玉溪总会计师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公司账外存放。

1995年6月,褚时健、罗以军及的乔发科(时任玉溪董事长)策划拿出300万美元私分,褚决定自己要100多万美元,给罗、乔每人60至70万美元,并把钱存放在新加玻商人钟照欣账户上。

1995年7月15日,罗以军身带褚时健签字的四份授权委托书到达深圳,填写转款数额为褚时健174万美元,罗681061美元,乔68万美元。7月19日,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将3551061美元转到钟照欣账号上。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追回。

庭上,褚时健提出,预谋私分美元的数额与指控贪污的数额有出入。其辩护人还提出,3人私分的是账外资金,私分决定是集体作出的,故应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名不能成立。此外款项转到新加坡商人账户,被告人并未实际占有,属犯罪未遂。

法院认为,3人私分公款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而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采用秘密方式私分公款,既不属单位行为,也不是集体私分,不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基本特征。

此外,3人主观上有共同私分公款的故意,客观上已将公款从华玉公司账户转到钟照欣的个人帐户,款项所有权已被非法侵犯,3被告人行为符合贪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犯罪既遂。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褚时健等3人利用职务之便,共同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折合人民币2874157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褚时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罗以军、乔发科系从犯。

贪污1156万美元不予确认

检方指控,1995年11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资料销掉,把剩余的1150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决定自己要这笔钱款,并让罗转到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账号。

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1156万美元,连同褚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到深圳找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立即办理。1996年1月23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1156万美元。上述款项案发后已全部追回。

公诉机关认为,褚时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构成贪污罪。

褚时健辩解,叫罗以军销掉存放浮价款的银行账户,并把账户上的余款全部转到钟照欣账户上,是因为即将交工作,为了掩盖私分355万美元的事实;款转出后是为玉溪卷烟厂支付购买烟丝膨胀设备款,并不是自己要。

法院认为,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户上的1156万美元转到钟照欣境外账户上,这一事实清楚,双方并无争议。争议焦点是褚时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证据是否充分;争议实质是褚时健行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贪污罪。

法院认为,该指控中,证据反映出褚时健转款行为的主观故意,同时存在非法占有、购买设备或其它目的的可能性,不具有充分的排它性,因此指控其贪污1156万美元证据不充分,不予确认。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起诉书指控,1995年8月至1998年7月,洛阳市公安局和云南省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先后在云南昆明、玉溪和河南偃师等地,扣押、冻结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品、房屋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521万元,港币62万元。

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经查证属实的为人民币118万元,其余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扣押的存款单18份,黄金制品82件,“劳力士”金表2块,港币23万元,人民币9200元,商品房4套的照片、购房协议、付款凭证及房产价值鉴定书等,认为褚时健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认为,褚时健对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部分,负有说明的责任。褚时健的说明和辩解没有可供查证的事实予以证明,不能成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此外,公诉机关还认定,褚时健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

法院审查认为,褚时健因涉嫌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在司法机关尚未完全掌握3人共同贪污3551061美元的事实前,交待了这一犯罪事实,应按自首论;在侦查期间,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褚时健对玉溪卷烟厂作出重大贡献,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褚时健为“玉烟”发展作出贡献,但无论功劳多大,都不因此而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民犯罪都应依法受到刑事追究。

褚时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至于其历史表现反映出的主观方面的情节,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数罪并罚一审被判无期

法院认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公款3551061美元(折合人民币2870万元),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褚时健在共同犯罪中起决定、组织作用,系主犯,论应依法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以及赃款全部追回,经济损失已被挽回和其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褚时健同时犯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法院判决,褚时健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褚时健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法入的差额部分,价值人民币403万元,港币62万元的财产依法没收。

此外,罗以军、乔发科均因犯贪污罪,分别被判14年、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5万元。

>>附《褚时健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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