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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老鼠仓”案曝光!女基金经理丈夫、父亲炒股获利1.1亿元

轻松一个小目标!

“我想把家里的资金通过炒股的方式进行财富积累,因为蒋宁在基金公司做经理,有这个便利条件。通过这些账户,挣了大约一个亿。”蒋宁丈夫证言。


最大“老鼠仓”案曝光!女基金经理丈夫、父亲炒股获利1.1亿元

9月9日,法眼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于2019年9月宣判了一起老鼠仓案件,这起案件的获利金额超过1亿元,是近年来非法获利金额最大的一起。

被告人蒋宁,女,1971年1月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系上海青沣资产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最大“老鼠仓”案曝光!女基金经理丈夫、父亲炒股获利1.1亿元

近年老鼠仓案件(法眼整理)

趋同交易获利超1亿

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宁自2010年7月3日至2013年8月22日担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兴业公司)发行的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对该基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

期间,蒋宁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行业精选基金投资信息透露给其丈夫王某、其父亲蒋某1。

由王某、蒋某1等人利用该信息并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行业精选基金买卖相同股票188只,累计成交金额299603万元,非法获利11356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宁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

根据蒋宁在华宝兴业公司的任职材料:蒋宁于2010年7月3日被聘为华宝兴业公司行业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8月22日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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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蒋宁管理的华宝行业精选混合(240010),粗略计算,该基金规模18.67亿元,任职三年期间回报共计30.89%,回报金额5.77亿元。而其家属跟随趋同交易,获利就超过1亿元。

基金持仓丈夫可随意查看

蒋宁丈夫王某是一位老股民,从1998年开始炒股,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蒋宁担任基金经理期间,直系亲属均不能炒股。蒋宁入职华宝兴业公司后,其丈夫将股票账户注销。

一位十多年的老股民,股票岂可轻易就能放下。在蒋宁担任基金经理期间,王某没有正式工作,大部分时间都是协助其大哥做股票。

王某证实:


蒋宁任职期间,在家经常和其讨论股票,说一些她自己看好的股票,说一下对个股的研究、调研情况以及看法。蒋宁回家经常带着行业精选基金当日的持仓明细,其能看到,也会和蒋宁交流公司为何会买某只股票。


蒋宁去外地出差调研时,其会问她去哪家公司。调研回来后,其也会和蒋宁交流调研情况。蒋宁经常将公司的电脑和资料带回家,其都可以查看,包括她们公司基金的持仓明细,都没有回避。


蒋宁任职期间,向其透露了行业精选基金的股票信息,其也利用了这些股票信息进行了股票交易,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其获得行业精选基金信息的途径,一是蒋宁向蒋某1口头或写在纸上推荐股票,二是蒋宁拿回家的基金当日持仓明细及与蒋宁交流情况,三是蒋宁去外地出差调研后与其交流的信息,其也曾跟随蒋宁去上市公司调研。


其想把家里的资金通过炒股的方式进行财富积累,因为蒋宁在基金公司做经理,有这个便利条件。通过这些账户,其挣了大约一个亿。


2010年到2013年间,这些账户购买过的碧水源、金螳螂、康某、亚厦股份、和佳股份、蓝色光标、歌尔声学、大华股份、海能达、欧某、华仁药业、平庄能源、普邦园林、香雪制药、双鹭药业等股票。

多个亲属账户齐上阵

另据丈夫王某表示,这些用来操作股票的账户多为亲戚账户,包括前妹夫、舅母的账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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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蒋宁还将基金的持仓情况透露给其父亲蒋某1,蒋某1退休后从1997年开始炒股,后因蒋宁到华宝兴业基金任职,注销了股票账户,但依然使用女婿账户进行操作。

蒋某1表示:全家在家吃饭时,其问蒋宁有什么好股票,蒋宁就给其推荐几只,有少数时候,蒋宁直接跟其说某个或某几个股票好,让其买一点,有时蒋宁在家中将她认为好的股票写在纸条上交给其。

到案后,根据蒋宁于2017年3月15日提交的自述材料证实,“我父亲利用黄某1账户炒股,我不但没有禁止,还给父亲推荐过股票。我平时在家不够谨慎,导致丈夫王某从我这里获利了不少股票的基本面信息,并告诉他大哥炒股获利。虽然这事我期间并不知情,并且没有主观意愿和获利,但是客观的根源在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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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王某代蒋宁退赃800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蒋宁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一审判处被告人蒋宁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4亿元。

后经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判处蒋宁有期徒刑五年。

参考资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刑终27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刑初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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