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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石六鹢 阐幽明微

施鹏鹏

五石六鹢 阐幽明微

意大利著名的比较法学家乌戈·马太在研究“世界法律制度的类型与变革”时指出,“任何社会结构,即便是最原始的社会结构,都是一种法律结构。因此,法律秩序独立于立法者、法官、法学家、法律作品甚至是言辞交流而存在”。但稳固、权威、正义的法律秩序却非天然的生成,而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日趋为社会团体所“接受”。法国著名先哲帕斯卡尔认为,按照唯一的理智来说,并没有任何东西本身是正义的;一切都随时间而转移。习俗仅仅由于其为人所接受的缘故,便形成了全部的公道;这就是它权威的奥秘的基础了。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保生及其团队在《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下称《报告》)所指出的,“司法文明便是司法进步……是人民群众可以认知和感受的东西,而不是虚无缥缈、不可捉摸的东西”。

在中国的司法实务中,许多一线的司法工作人员时常心怀困惑:很多案件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但当事人却不停地上访、上网,在引起普通大众“围观”的同时,更成为社会秩序稳定的一大隐患。客观的结果缘何不能让当事人及社会大众充分感受到正义?可感知的正义究竟如何获得?中国高层决策者亦敏锐地意识到此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文明指数,试图通过全国各地司法文明状况进行实地动态监测,从普通人的视角,调查和评估可能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司法文明状况。例如,司法权在一个地区是否合理运作?当事人是否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公正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得到及时受理并符合公正要求?刑事司法程序是否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公安司法人员是否具有证据意识?律师是否遵守职业伦理规范?法律职业人员是否具有适格性并享有职业保障?公众是否具有参与和接受司法裁判的意识?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和干预情况如何?等等。这一系列展现司法文明程度的综合指标,以直接调查数据为基础,以直观图形显示的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文明每个二级指标的得分,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本地司法发展的满意程度。

无论之于决策,还是之于实务,司法文明指数都是一次宝贵的尝试。当然,任何一项创新性的学术尝试势必面临诸多追问。例如,主观指标占据9成,是否有悖客观性?而这样一面可供自我对照的“镜子”会不会成为影像失真的“哈哈镜”?各个一级指标及二级指标设置是否科学?正当依据何在?赋值问卷题目的设置是否科学?排名是否可准确反映各省、直辖市的法治现状?报告是否应提供必要的对策建议?对此,《报告》部分作了回应,报告“并没有为各地如何进行司法文明建设提供一个完整的诊断或现成的‘药方’,而只是为描绘一个地区司法文明的状况提供了基础数据。各地司法机关需在此基础上进行多维度考量和综合分析,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帕斯卡尔在《思想录》中曾不无悲观地论及,“正义和真理乃是如此之精微的两个尖端,以至于我们的工具总会过于粗糙而无法确切地接触到它们。假如我们的工具居然能做到这一点,它们也会撞坏尖端,并且会整个倒在错误上面而不是倒在真理上面”。尽管如此,每一份充满激情的学术尝试和努力,都让我们向正义和真理更前进一步。有理由相信,中国司法文明指数的系列报告可成为中国法治文明程度的测量仪之一,伴随并见证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原标题:五石六鹢 阐幽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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