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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 通过QQ群招揽客户 倒卖银行卡赚取差价

通过QQ群和张贴小广告招揽客户,大量收购他人银行卡进行倒卖,从中赚取差价。明知违法仍侥幸为之的四名“80后”日前被武汉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批准逮捕。

2014年11月,受他人和街边小广告的“启发”,三名“80后”青年甘某、张某、孟某开始合作从事银行卡倒卖生意。2015年3月,同样不务正业的“80后”青年徐某也参与进来。四人通过加入“武汉收售银行卡”等专司银行卡买卖业务的QQ群,以及四处张贴小广告的方式发布买卖银行卡和招人办卡的信息,尔后以人民币150-500元不等的价格大量购买他人银行卡,再通过当面交易或快递邮寄,以人民币400-6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倒卖过程中,四人分工明确,甘某主要负责收寄快递、购买电话卡,张某和孟某主要负责网上发布信息、联系上下线,徐某则主要跑跑腿、贴小广告,此外,四人还要共同承担收卡和验卡的工作。按照他们的要求,办卡人需一次性办理一整套、共四张银行卡,即工行、农行、建行、邮储银行的银行卡各一张,且每张银行卡只开通ATM机转账功能,同时提供开卡票据、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则是甘某等人指定的手机号。向办卡人介绍业务时,他们谎称是为了淘宝刷业绩、注册支付宝账户或证券公司充业绩用。

刚“入行”时,甘某等人亲自陪同办卡人到各家银行办理银行卡再予以收购,但为了赚钱赚得“更轻松、更安全”,后来便开始发展下线,直接从下线手中批量收卡。收卡后,他们通常与买卡的上线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时也会根据对方的要求通过快递邮寄。收到上线的“货款”后,他们扣除成本,将余下的钱平分。

甘某等人在供述中交代,在倒卖给上线的卡中,也包括他们以自己真实身份办理的银行卡,绑定的是他们自己的手机号。受贪念驱使,他们还“截留”过打到卡中的钱款:2015年1月的一天,甘某的手机收到银行短信,显示账户存入6万5千元钱,甘某明白,有人正在使用以他的身份办理的银行卡。于是,他赶紧跑到银行办理了挂失补卡,将卡里的钱取出来,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苹果手机,剩下的钱用于吃喝玩乐。一星期后,他的手机又收到短信,显示账户到账3万元,他再次挂失并将钱转到自己其他的账户上。孟某也以同样的方式将一笔4万8千元的款项据为己有,用于结婚装修和聘礼。

甘某坦言,他们很清楚这些钱都是来路不正的“黑钱”,所以才敢挂失使用,因为“他们也不敢找我们”。正如他们所想的那样,在挂失取现后,曾有上线打电话来问,但并未深究,只说不要刻意这样做,把信用搞坏。

“我们知道做这些事情是违法的,但是想赚钱,所以一直抱着侥幸心理。”甘某说。

2015年4月24日,公安人员通过跟踪布控,在武汉市硚口区一间公寓将甘某四人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银行卡150余张,用于联系作案的手机多部,以及大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小广告、快递单据等。

2015年5月底,该案移送武汉市检察院审查批捕。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甘某等四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并进行买卖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非法持有信用卡的数量达到50张以上,属数量巨大,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进一步解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信用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提供、出租和转借给他人使用。此外,虽然甘某等人买卖的是普通储蓄卡,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因此,“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信用卡”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还包括普通储蓄卡。鉴于此案,检察官同时也建议银行机构,加强对银行卡的用卡管理和办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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