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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县一村委会主任及委员私吞公款被判刑

东营网讯为了套取12余万元的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结余资金,利津县某村的村委会主任及一位村委委员联合伪造账目,把12余万元公款揣进了自己的腰包,虽然迫于群众上访的压力,二人退还了钱款,但8月10日,利津法院依旧对魏某甲、魏某乙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罚。

据了解,2010年9月份,担任利津某村村委会主任的魏某甲发现所在街道办事处农经站管理的其村账目上有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结余资金,便和村委会委员魏某乙共同谋划套取部分款项私分。同年10月份,被告人魏某甲、魏某乙伪造了"2010年青赔明细表"入账,套取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结余资金126270元。其中魏某甲分得63270元、魏某乙分得63000元。

他们本以为能够瞒天过海,可纸里终究包不住火,不少群众得知了他们私自挪用公款的事情,于是开始上访。2013年12月,魏某甲、魏某乙因本村群众上访,将私分的上述钱款退还,并入本村账目。2014年6月3日,魏某甲、魏某乙到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二人骗取私分村集体公款的犯罪事实。

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魏某甲、魏某乙在担任利津县某村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公款126270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退缴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对二被告人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决。(记者 京荔 通讯员 付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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