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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顺驰太阳城物业擅自提高电价 多收费11万余元

荆州楚网报道 近日,荆州顺驰太阳城多名商户向工商部门举报,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管理商户供电期间,擅自把商户用电的最终电价0.96元/度提高到1.10元/度。昨日上午,荆州市工商局沙市分局召集该物业公司、顺驰太阳城商户代表,就涉嫌超标准收取电费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物业擅提电价

累计多收电费11万余元

经市工商局沙市分局查实,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于2008年1月与开发商荆州市顺驰水蓝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接管荆州顺驰太阳城小区供电设施,并与该小区各商户签订《荆州顺驰太阳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对各商户供电并代收电费。

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利用其管理的优势地位,擅自把商户用电的最终电价0.96元/度提高到1.10元/度,扣除向电力部门缴纳的电费,累计共多收取电费110167.94元。

物业公司申辩

收取电费差价为成本费

在听证会上,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辩称,商户属于专变性质用电,供电公司未给终端业主开户装表,该公司在为业主代缴电费的过程中,存在抄表、收费、转交、线路和设施维护的成本费用。公司收取商户的电费中与该公司向电力公司缴纳的电费存在0.14元的差价, 该差价是公司为支付人工工资、电力设施维修保养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依据向业主收取的合理成本费,不存在盈利性质。

委托代理人说,该公司不是公益机构,代缴费用也不在物业管理的服务范围之中。造成目前代缴费用局面的出现,是电力公司不为业主装表产生的结果,不是该公司积极主动去做的。

违反多项法规

物业公司拟被处罚

工商人员指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电、供水、供气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在此案中,天津隽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虽不是供电企业,但系被开发商指定对小区用电进行管理和收费的经营者,小区各商户对当事人服务和管理行为具有明显的依赖性,属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其行为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终,根据《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规定,工商部门将责令该物业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拟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记者杨枫 陈梦 通讯员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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