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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合同纠纷得解决 法官释法明理显成效

10月12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向被执行人解释法律规定,化解了被执行人心中的疑惑,了解了一桩历时年的买卖合同纠纷

2007年12月2日,颜某某以出具欠条且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交易方式,向冯某某购买了价值3万余元的农机配件。后经协商颜某某将价值3100元的农机配件退回冯某某。2015年1月20日,冯某某向木垒县法院起诉,要求颜某某偿还欠款并赔偿损失。法院遂判令颜某某给付冯某某欠款本金及利息4.6万元。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颜某某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冯某某于2015年6月9日向木垒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某某对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要求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判令自己承担利息表示不能理解,拒不承担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结合案情为颜某某悉心解析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以及一审法院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准确、规范和合理性。颜某某在表示理解的同时分期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放弃了6000元的利息,本案在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和谐方式执结,使申请执行人苦苦追索了长达年之久的欠款得以圆满清偿。(木垒县人民法院 雷春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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