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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宛诗平

眼下,不少明年要毕业的大学生已投入到找工作之中。对七百万数量之巨的大学毕业生群体来说,工作“试用期陷阱”值得关注。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工作试用期频现程序违规、超期设置、待遇打折等诸多怪现象,为某些用人单位获取“廉价劳动力”提供了理由。(10月21日《中国青年报》)

事实上,在许多地方,不仅是大学生遭遇“试用期陷阱”,许多农民工找工作也是如此。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采取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等种种方式,不断盘剥求职者,使得不少人对此一筹莫展,只能流下苦涩的泪。

“试用期陷阱”让“试用期”变成“白用期”,难道就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约束吗?非也!事实上,对于上述的各种“试用期陷阱”,劳动合同法都有专门的规定。比如,对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再如,对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擅自延长试用期,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但令人遗憾的是,尽管法律规定明明白白,却没有阻挡住无良用人单位挖陷阱的脚步。何也?笔者以为,这里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很多单位都被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人劳部门也有权力审核这些合同,但在实际执行中,相关部门执法不严,侵权合同仍大量存在。其二,由于当前用工市场竞争激烈,有的人想通过自贬身价、恶性竞争来胜出,也有的人为了保住工作,对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不敢主张权利,这在客观上怂恿了无良企业在试用期上大做文章,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其三,劳动者选择委曲求全,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还与维权成本高昂有关。

基于上述原因,谨防“试用期”变成“白用期”,就需要相关部门在完善立法、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等方面积极努力。首先,立法者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在顶层设计框架下对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条文进行细化,并拓宽法律援助制度的广度和深度,弥补“试用期”的漏洞,前移劳动者维权关口,不给无良企业留有空隙可钻,使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由被动移向主动,为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添加更多的正能量。其次,执法者要深怀对劳动者的浓浓情感,切实负起责任,采取得力措施,站在委会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对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给予严厉的监督整治,查处并惩罚违法行为,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主要将心比心,善待和关怀求职者,改变鼠目寸光的做法,不能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最后,劳动者自身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在试用之前要求和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享受各项福利保险待遇,在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敢于紧握法律武器,毫不退缩地同违法者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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