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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大舅子殴打嫌处罚轻 将公安局告上法庭

温州网讯 10月21日上午,平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庄某将平阳县公安局、平阳县政府双双告上法庭。据了解,这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平阳法院受理的首例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

今年1月,家住平阳县萧江镇的庄某与妻子发生争吵,妻子一气之下回娘家。两个月后,庄某到岳母家接妻儿回家,但妻子一听来意立马拒绝。大舅子缪某见到庄某,抡起拳头就朝其头部打去,所幸被周围邻居劝开。气愤的庄某向平阳县公安局报案。警方调查后,对缪某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庄某向平阳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庄某索性将平阳县公安局与平阳县政府一并起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将处罚决定变更为对缪某进行行政拘留3日。

“我被打后由于头疼在医院住了6天。事发后,廖某态度蛮横,也未主动投案。警方强制要求调解,公安和政府最后作出的决定,我认为太轻了。”庭审中,庄某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依据适用错误。另外,他对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有所质疑。

平阳县公安局答辩称,为避免原告家庭矛盾激化,所以多次组织调解。另外,缪某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庄某的伤情尚未构成轻微伤。因此,缪某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据此对其作出了罚款300元的决定。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且并未违反法定程序。

另一名被告平阳县政府则称,6月23日庄某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6月29日立案。此后,县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向庄某及公安机关送达行政复议通知书等材料。经审查,公安机关对缪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县政府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

缪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庭上说,“当时警方处理时,考虑到我们都是一家人,所以组织调解,我也是同意的。”

2个小时的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为化解两家人的矛盾,特意在庭后进行了协调。最后,缪某当场向庄某道歉,并同意支付医疗费,庄某因此撤回起诉。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今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平阳法院审理的首例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记者 金磊 金鱼 通讯员 华萱)

本文转自:温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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