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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有个人,骑电动车“醉驾”入刑!看完后你还敢吗?

如今,“醉驾入刑”已被小伙伴所熟知,但是亲们是不是认为“醉驾”一般是指汽车司机,而驾驶电动车、机动三轮车之类就不在“醉驾”约束范围之内,更不会因此“入刑”?

近日,开化县一男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15年4月6日,冯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从开化县华埠镇溪东村,驶往华埠镇,途中与一辆小型轿车发生刮碰,造成了车辆损坏。

经鉴定,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毫克/100毫升。开化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冯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我省办理“醉驾”案件的相关指导意见,以电作为驱动力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最高时速大于20千米/每小时,属于机动车。

本案中冯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属于机动车范畴。

这些交通违法将入刑

外,11月1日,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简称“刑九”)将正式实施,又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和醉酒驾车一样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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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发布综合自:市检察院 交通网

编辑: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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