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时代头条 > 正文

崇左市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崇左讯 近日,笔者从我市民政部门获悉,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要求,我市从10月1日起,对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其他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增幅不小,其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元的标准予以调整补助。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这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其中残疾人员的抚恤金最高达60210元/年,最低5730元/年;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

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补助资金各级财政的分担比例按照附件经费来源规定执行,目前,我市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正积极落实地方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各类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韦先妮)

最新文章

取消
扫码支持 支付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