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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委会没了 街道办该管不该管?

小区业委会没了 街道办该管不该管?

小区业主将街道办告上了法院

因辖区内一小区无法召开业主大会,11月17日下午,锦江区东光街道办事处被该小区业主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推上了被告席。

和其他小区不同的是,历经三届业委会后,这个位于锦江区东光街道,名叫翡翠城一期的小区,随着业委会成员的纷纷辞职,陷入了无业委会状态。召开业主大会,成立新的业委会成为理顺小区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在业委会缺位的情况下,业主大会又该如何召开?对此,原告方表示,在这一特殊背景之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当属街道办法定行政职责。街道办方面则表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街道办只是起一个指导作用。

17日,经过锦江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成员撂担子 小区没了业委会

对于小区当下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小区业主刘凤(化名)看来,关键原因在于业委会的缺位。

翡翠城一区原本是有业委会的。然而,当时针回拨至2014年8月,业委会成员中即有5名委员,在小区公告栏中张贴出辞职信。对于辞职原因,有业委会成员表示,由于此前的业委会主任因房产转移,丧失委员资格后,小区业委会顿时群龙无首,“无力承担业委会委员工作。”

在17日的法庭上,对于小区业委会委员们终止委员资格的时间,双方存在一定争议。但一个没有争议的事实是,这个约1000户的居民小区,当下确属无业委会状态。

小区没了业委会,一系列问题随之发生。为此,今年2月7日,刘凤以挂号信方式向东光街道办事处快递了一封申请,请求东光街道履行行政职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成员。

指导还是行政职责 两方意见不一

因请求东光街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业委会成员未果,刘凤一纸诉状,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东光街道推上被告席。昨日下午,双方在法庭内进行了激烈交锋。

庭审中,刘凤亮出状告依据。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依约履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召开;逾期不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除前两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另外,《成都市业主大会活动规则》指导细则第二十条(特殊情形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未能换届产生或者其委员集体辞职,未能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职,导致业主大会会议不能召开的,业主可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申请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据此,刘凤表示,鉴于翡翠城一期当前情况,组织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当属街道办法定行政职责,“对方一直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属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特别是《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已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这意味着,一旦街道办不管,将堵死小区业主最后的救济通道。”

街道办方面亮出的,则是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条明确,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据此,街道办方面表示,“指导并非一种行政职能。另外,即使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表述,街道办为可以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并非应当,必须。”庭审中,街道办方面也提供了相关证据,表明自己此前确已尽到了指导职责。

法庭并未当庭作出判决。

【有此一说】

是否属行政职责需考虑立法原意

因整个运作的合法、公开、透明,世纪朝阳小区业委会曾被作为“样板经验”推广。连续当了8年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深谙小区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刘逸西,曾被成都多家小区业委会聘请为顾问。在接受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采访时,刘逸西表示,类似街道办事处这种政府机构在小区管理当中的履职行为是否属行政职能,需考虑立法原意。

刘逸西表示,《物权法》以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其目的就是为了鼓励小区居民自治。“政府不宜对这种自我管理直接干涉。因此,政府履职时采用的是备案制,而非审批制。”不过,刘逸西同时表示,单纯指导,又有可能会造成政府各级部门的惰政,“愿意指导时指导,不愿意指导时就不指导。如何予以刚性约束?”

另外,刘逸西同时表示,由于法律、法规原本存在一定的滞后,“制度设计上,目前对新小区成立业委会以及业委会改选等问题上,均有明确规定。但对于业委会成员撂担子这种状况,业主大会该如何召开相关规定确实还不够明细。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确实不少,值得探讨。”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 张柄尧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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