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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盗窃文物 九被告人获刑

一对亲兄弟对文物古玩感兴趣,他们无意间发现在乾县农村,有许多农户家门前的门墩石、拴马桩等年代悠久,于是便产生了盗窃门墩石的想法,随后又有几人为发财陆续加入他们的“队伍”。11月16日上午,乾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盗窃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华、王明等八名被告人6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至4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阎涛仅参与一次,且未遂,被判处管制2年,并处罚金5000元。

乾县作为历史文化大县,依托乾陵,撒落在民间的文物古藏颇为丰富,而一些人为发财竟打起了这些民间文物的主意。被告人王华与王明是亲兄弟,两人均对文物古玩略有研究,他们发现乾县农村有许多农户家门前的门墩石、拴马桩等很值钱,便联系了好友张蔷和牛涛,四人一拍即合,随即开车踩点寻找机会下手。嗣后,又有游手好闲的李鹏与李立、陈峰、苗建、阎涛等人陆续加入,这九人由王华、王明牵头,有分有合实施盗窃,变卖后分赃挥霍。2014年9月4日晚,被告人王华等人驾车窜至永寿县安定寺,将该寺大殿南边土坡上的一对石羊盗走。破案后,被盗石羊已追回。后经鉴定,被盗石羊为清代中晚期石刻,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两石羊均为三级文物。此后,几名被告人又3次在永寿县店头镇、甘井镇、乾县关头社区要子村等地实施盗窃,1次因门墩石太重未能成功。经鉴定,他们所盗得的三对门墩石价值共计25万元。本案中,被盗门墩石均已追回、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九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华、张蔷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014年11月3日晚的盗窃,被告人李立犯罪中止,被告人牛涛、李鹏犯罪未遂,但不影响他们其他盗窃既遂的认定。被告人阎涛仅参与盗窃一次,且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作者:乾县人民法院 陈丹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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