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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电力项目规划体系建设提速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要求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的有关工作,强调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出通知,强调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火电、电网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通知要求,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及时修订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适时调整电网规划项目;各地区优选确定燃煤电站项目,滚动调整燃煤电站规划项目,优化调整规划项目内容。在燃煤电站建成投产前,不允许控股投资方以牟利为目的进行项目转让。

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确定了各地区规划期内的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电网发展明确跨区输电通道和配套外送电力规模、区域电网主网架、50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任务。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省级电力发展规划要统筹地市级(县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编制的城市热电联产规划、计划单列市编制的电力发展规划。

通知强调,各地要公开制定项目优选办法,严格开展优选工作,履行社会公示程序。同时,贯彻执行新的核准制度,按权限履行核准工作,及时上报核准信息。核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简化电力项目核准前置条件,优化审批程序,制定并公开电力项目核准工作规则、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实行并联审批、在线审批,并公开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电力项目,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燃气电站(分布式除外)、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宜由省级政府履行核准,对确需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省级发改委、能源局要加强规划指导及后续监管工作,确保“放而不乱”。

通知强调,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深化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电力规划体系,确保优选工作科学公正,做好项目前期论证设计,落实好外部建设条件,依法开工建设,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加强政府协调服务,加强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管,严厉查处违规建设行为。

同时,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开工建设的、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的、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行为,记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布。省级发改委、能源局要对发生异常项目信用记录的项目单位及时予以警告,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实行项目限批,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11月18日在京发布的《中国煤电产能过剩及投资泡沫研究》指出,若截至2015年9月底我国在(拟)建的2.83亿千瓦煤电项目2020年全数投产,届时煤电过剩将达2亿千瓦,同时导致7000亿元的投资损失,火电设备的平均利用小时数将下降到3800小时。报告呼吁,煤电产能过剩的风险值得国家、行业给予高度关注。

据悉,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结合电力需求变化、电源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进度、落后产能淘汰工作进度,加强分地区电力电量供需平衡衔接,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出现重大变化时,将及时组织衔接修订各地区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

(中国改革报、改革网记者 张宇 李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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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国际能源署正式建立联盟关系

2015年11月17日~1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努尔·白克力率团出席国际能源署2015年部长级会议。会议期间,中国、印度尼西亚、泰国与国际能源署共同发布关于启动联盟(Association)的联合部长宣言,从而正式与国际能源署建立联盟关系,在能源安全、能源数据和统计、能源政策分析等领域加强合作。

国际能源署最初于2012年提出建立联盟的倡议,邀请中国、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俄罗斯和南非7个伙伴国加入,并于2013年11月举行的国际能源署部长级会议期间发布了关于启动建立联盟磋商的多边联合声明。经过两年的磋商,国际能源署率先与中国和印尼建立联盟关系,并允向更多的新兴经济体敞开大门。

联盟关系的建立,较此前的伙伴国更进一步,有利于深化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和国际能源署之间的互信与理解,提升各领域合作水平,为中国能源发展和改革大局服务。在联盟的基础上,双方关系下一步发展与走向,取决于IEA自身现代化改革进程,以及中国参与全球能源治理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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