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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海事课堂:再扯一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犊子

来源 :“海事法官”微信公众号(hsfgwx)

作者:武汉海事法院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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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笑海事课堂:再扯一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犊子

自打哥上月在“海事法官”微信公号上推出《扯一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犊子》后,在海事法律圈招来了一场小小滴骚动,成功勾引不少小伙伴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产生兴趣。呵呵,文章的目的初步达到!

因上文《扯一把》只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了简要介绍,许多问题没交待清楚,导致在微信后台留言提问的颇多,让哥欢喜之余又有点应接不暇……毕竟哥是肉做的,长的帅有才华的人也得吃饭睡觉尽义务不是?哥就是这么果仁儿,要么不做,要么做全套!于是,阿拉决定再扯一把犊子,把上次没说好没说全的东西再补一补。这样一来,你也甭留言了,哥也甭回答了,咱互相都省把子力气。本篇的题目叫《再扯一把》,所以没看过“第一把”的,哥建议你去看看(点文章尾部左下角蓝字“阅读原文”)。想来,人多半是先学会走,才能学跑,生下来就会上树的是孙悟空。当然,你要硬是想倒着搞,哥也没法子,反正罚不着你的款。

哥把海狮们提出的问题归纳了五个(问哥结没结婚之类的问题就不往上码了,统一回复:已婚未离),下面就和大伙说道说道:

一、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一定得设立基金吗?

等不及了,先回答一声---No。爽了!

法律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提醒注意:条文法律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相信考过司考考试的童鞋对这俩词应该是深恶痛绝(容易搞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责任人未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在诉讼中对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提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抗辩。

以前哥教过你,做一名真正的海事律师在接到船舶碰撞案子的第一反应是什么?对!考虑是否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你没有这个反应,说明你还不是个真正的海事律师,顶多是个做了几件海事案子的律师鹅已!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是一回事,前面说的一个法律制度,后面说的是一堆钱。你可以不出这一堆钱,照样把责任限制给办了(提出海事赔偿责任的抗辩),这个是你的权利!有童鞋问了,既然可以不先交钱设立基金,为毛还有人这么傻尼?问这个问题的人才是真的傻!你以为玩船的都晕船呀?你以为海事律师是浪得虚名?为毛这么说?接着往下看!

设立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一种形成权,但这个“形成”终了能不能“成型”还是个未知数?也就是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并非意味着申请人当然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还需要进行确权诉讼!确权诉讼是一审终审,即做出的判决立即生效,想想这个哥心里就提气!但有一种情况是可以上诉的---对方提出你无权享受责任限制的理由是“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说实话,提这个理由的还真多,反正我审的赔偿责任限额确权案子的当事人都提了,搞得到现在哥也没做过一个哥“提气”的判决。

上篇咱也说过,一般情况下,造孽的船十有八九被海事法院给扣了,几千万上亿的大家伙放哪都是个累赘。虽说它是趴窝不需要吃油了,但停航损失伤不起呀,船舶安全也得操心。光给船上那拨“吃饭睡觉打豆豆”的留守船员送吃送喝一件事,就能让船老板把心操成饺子馅!让海事法院放船可以,提供担保来!有多少损失,担保函就写多少!但如果设立了海事赔偿基金就不一样了,因为基金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数额,往外开保函的保险公司和船东互保协会这一点还是拎得清滴!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好处有两个:1、基金的数额是根据船舶的吨位来算的,远远小于实际损失的数额;2、基金一但设立,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造孽的船立马放掉或将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解除保全。

童鞋,你还敢说申请责任限制基金的人傻啵?

二、海事法院对申请设立基金是程序审还是实体审?

关于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理论界和实务界吵架吵了多少年,貌似2013年被东交民巷27号院给定了调(详见最高人民法院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典型案例)。首先声明,俺会按总公司意图办事的,做一个守规矩的好孩子,对于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法院仅就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程序性审查”。但同时,俺想从实务的角度提几个自己的关于法律的真实诚恳的不带任何妄议色彩的小问题:申请的责任限制基金设立了,船放了,经实体审理,申请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判了,生效了,申请执行了,公司把船卖了没其他财产(或外轮回国再不来了),点解?这个“执行不能”的责任谁来负?当事人会不会找法院扯皮?如果法院在审查基金设立申请期间进行实体审查,即在申请基金时就实体审查这条船能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会不会避免“执行不能”情况的发生呢?为了避免法院做个套子把自己装进去,法官在进行实体审理的时候,会不会走走过场?或先入为主地判决申请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算了不想了,这些事儿是海大大们的活儿,咱就是个搬砖彻墙的命,想了也是然并卵!都说法律人是刀尖上的舞者,这话放在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案”的海事法官身上再合适不过了。一方面,总公司已经给你划了个“程序审查”的圈,任你再牛掰也不能跳出这个圈去。但客观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可能面临的当事人抹脖子上吊的不确定性,让承办人噤若寒蝉,狗咬刺猬。怎么办?---在不出圈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有所做为!在海事司法实务中,完全不考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能否成立问题是不可能的!海事法官在受理基金设立申请后,往往会举行一场“听证会”。这场名为听证会”的听证会,实质上就是一场实体审理的预演,比“开庭”还“开庭”。对此,海事律师是心神领会,在与海事法官心照不宣的前提下,都铆足了劲在听证会上唇枪舌剑,搞得法庭焇烟弥漫……

总之,这是一场要你命三千”的听证会!

三、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的问题

小伙伴们看这个小标题是不是有点视觉冲击感?顿时产生一种“害怕读书少被人发现而心中一虚”的赶脚有木有?没关系,咱现在就补上。能把人话说得让人听不懂的是砖家,哥不是,所以哥一讲你就能懂!建议有志装海事律师的童鞋认真看看这一段,特别是对限制性债权”和“非限制性债权”一定要做到朗朗上口,以保证你在装海事律师的时候一般人看不出来。

先上限制性债权。《海商法》第207条规定的限制性债权种类如下,责任人对因下列索赔可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简单粗暴解读:船上出的事和船造的孽招来的索赔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简单粗暴解读:送货送晚了或送人迟到了招来的索赔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简单粗暴解读:船在干活的时候侵权了招来的索赔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简单粗暴解读:外人来帮你助导致自已受损的索赔

再上非限制性债权。海商法第208年规定的非限制性债权种类如下,责任人对下列索赔不能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上面的四条不需要再简暴一回了吧?)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简单粗暴解读:船上或救你船的船上船员提出的劳务赔偿请求

除了上述海商法法条列明的非限制性债权外,还有一种非限制性债权:

1、《海商法》第209条所规定的债权:“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简单粗暴解读:本来是可以申请基金的债权,原来你丫是故意的!去,到非限制债权那边待着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债权。即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不包括因沉没、遇难、搁浅或者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或者因船上货物的清除、拆毁或者使之无害提起的索赔。

简单粗暴解读:事故发生之后再出的事,不能算到赔偿责任限制里面去。

四、什么样的船可以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50%

这个问题是小伙伴们问的最多的!一句话,特别小的船和跑国内的船可以享受打对折的责任限制服务!另外,再多啰嗦一下亲记清楚:只有海船才有可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内河船不享受!只有海船才有可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内河船不享受!只有海船才有可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内河船不享受!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别再问我了!

打对折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只有下面这三种海船(再记不住打骨折):

1、特别小的(超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

2、在国内港口之间跑的(300总吨以上);

3、在沿海作业的(300总吨以上)。

特别小的都看得懂吧?问题就在于如何识别第2、3条中的船?有人认为按船舶证书核定的航区来定,这个划分简单明了。哥遗憾地告诉你,你错了!起码,到目前为止你是错的。记住:区分是否从事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和从事沿海作业的标准是海事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的航次性质。比如说,你本来是个跑远洋的船,在拉趟大连到广州的活儿时出事儿了,那你就可以在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时候再享受个打对折的待遇!不知道在这个时候,哥应不应该恭喜你!

五、哪些人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又称为责任限制主体,意思是指那些应对海事赔偿请求负有责任,并有权限制其赔偿责任的人,也可以称之为“有权限制责任的人”。

责任限制主体最初只针对船舶所有人,后来发展到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责任保险人等等,总的来看其种类人群是由小到大逐渐放宽的,但都是围绕着船舶这个“太阳”转。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类人:

1、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船舶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雇佣和委托执行职务的船员或其他人员;

4、责任保险人。

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的地位和职能是依附于船舶所有人的,这俩货是首批进入员额的。船舶救助人这所以进员额,是因为要鼓励救助行为,促进海上救助事业发展。一想想,动不动就赔得没底裤穿,这一行哪能搞得下去尼?关于“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雇佣和委托执行职务的船员或其他人员”啥进员额,这个话题有点意思,咱说道说道。前面说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都是首批享受赔偿责任限制的人,搞得人家损失100亿的,可能只能赔100万,这损失咋补?聪明的海事律师们开动脑筋了---你船能享受责任限额不代表你船员也能享受呀?咱告船员过失责任不就行啦!这一下子可捅了马蜂窝。本来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为了鼓励和发展航运业,你整这么大一责任放在船员头上,还有哪个敢来开船尼?所以,航运要想玩得下去,必须也得把船员们拉到责任限额的保险柜里来,这就有了这个第3条的人群加入战队。

下面再说说责任保险人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206条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但也要满足以下三点要求:

1、被保险人是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主体;

2、被保险人负有的赔偿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可限制性债权;

3、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对被保险人承担的海事赔偿确实负有实际赔付的义务。

还有一个小知识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不包括无船承运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自打从娘胎里出生便受到各方的质疑,喊打喊杀的声音一直没断过。但不管咋样,这个制度不仅活下来了,还成了国际公认的基本海事法律制度,被人称为航运秩序的基石。喊打喊杀的人自然也有打杀的理由!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科技在船舶工业中的普遍运用,船舶对抗自然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强,安全系数也越来越高。这似乎成为“取消责任限制制度”的最好理由!因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诞生的前提是船舶面临的风险太大,怕没有敢来玩儿。现在好了,科技手段一上,风险小了,更安全了,这还有让这个制度存在的必要吗?再说了,导致海事事故发生的原因多数是人为因素,即船员的个人疏忽,让船舶所有人时刻握着一柄"限制责任"的尚方宝剑,出了事就免责,就未免太不公平了!

不过,咱在文章里就不讨论这么高大上的问题了!哥的文章一向是注重实战,只教打海事官司的正确姿势,不扯臭氧层子。和打官司没关系的事儿,等哪天有机会和哥见面后,咱整个火锅、烫壶老酒慢慢吹。但提前说好,你买单哈……

搞笑海事课堂:再扯一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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